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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利用赌博游戏机开设赌场案件审查重点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18日

案情简介:2016年10月初,董某想要在商洛市商州区开设一家赌博游戏厅,于是找到了以前在赌博游戏厅当过服务员的同乡闫某,想让他帮忙购买赌博机,闫某某同意后二人随即前往广东番禺,订购了一批赌博机通过物流发回商州。回到商州后董某立即在商州某中学附近租用了一层民房,用作赌博游戏厅的营业场所,闫某将所有赌博机安装调试好后,赌博游戏厅随即开门营业,招揽赌徒前来赌博,闫某则继续留在赌博游戏厅内负责维修机器。2016年11月11日17时许,民警对该赌博游戏厅进行查处,当场抓获涉赌人员22人,查获赌博机29台,扣押赌资41007元。另从该赌博游戏厅收银主机上提取的电子数据显示,董某开设的赌博游戏厅在14天的营业期间内共充值4951735元用于兑换赌博积分(游戏币)。

审查重点:赌博游戏厅属于新型赌场的一种,该类赌场常常以合法游戏厅的形式掩盖其赌场性质,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人进行赌博活动,相较于传统赌场隐蔽性较高,易吸引青少年参与,社会危害性巨大。2014年3月26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依法惩治此类犯罪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笔者根据《意见》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分析总结出以下五项审查重点:

1、认真审查赌博机检验报告,确定赌博机台数。赌博机的台数是此类犯罪的重要量刑情节,笔者在审查案件时发现,部分被扣押的赌博机上具有多个台位,其中1台打渔机上就有12个台位,最多可供12人同时赌博,根据《意见》规定,其台数应当以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数量认定,也就是说仅这1台打渔机就应当以其台位数认定为12台,经过再次清点全部赌博机台数共有68台。

2、认真审查其他涉赌人员是否构成共犯。此类犯罪以赌博机为赌具,而赌博机的赔率设置、资金结算、维修等工作往往需要技术人员来操作,根据《意见》规定,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为赌博游戏厅提供技术支持的,应以共犯论处,本案中闫某不仅协助董某购买了赌博机,还负责赌博机的维修工作,应当依法追究其共犯的刑事责任。

3、认真审查现场勘验笔录判断赌博游戏厅是否位于中小学附近。承办人在审查该案现场勘验笔录时发现,董某开设的赌场距离附近中学校门仅139米,属于在中小学附近开设赌场,根据《意见》规定,在中小学附近设置赌博机12台以上的就应当认定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董栋在中学附近设置68台赌博机,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4、认真审查收银主机电子数据。本案中,现金必须通过收银主机兑换成赌博积分充值IC卡,然后将IC卡插入赌博机读取赌博机积分后进行赌博,最后仍然需要通过收银主机将IC卡内余额兑换成现金。《意见》规定,在赌博机上投注或赢取的点数实际代表的金额应当认定为赌资。本案中,侦查机关从董某游戏厅收银主机上提取的电子数据显示,从开业至被查获期间,游戏厅充值金额共计4951741元,该4951741元即用于在赌博机上投注的金额,应依法认定为赌资。

5、依法向侦查机关移送非法经营犯罪案件线索。本案中,董某、闫某均如实供述其二人前往广东番禺某厂家购买赌博机的事实,根据《意见》规定,该赌博机生产厂商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本着全面打击犯罪的原则,应当依法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

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属于新型犯罪,在办理新型刑事案件时,一定要认真细致学习相关法律、最新司法解释等相关知识,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不依赖固有办案思维,及时更新知识结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犯罪形态,从而更有力地打击惩治犯罪,保障社会平安和谐。

(作者: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任航 编辑:王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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