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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校园欺凌的防治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08日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自2012年12月份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以来,该部门检察官先后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各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多起,据统计,在以往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校外人员与校内学生、校内学生之间发生的刑事案件数量居多,占比较大。下面我们来看本院办理的一个案例:

2018年3月份,社会人员沈某某(未成年)与商州区某某中学在校学生李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在电话和微信上约架。3月12日中午沈某某纠集四名校外人员(其中三名未成年),在该中学附近购买钢管,后携带钢管来到约架地点(某某中学附近的公路边),当时李某某已叫来同级的四名同学现场“助阵”,双方人员口头叫板后开始斗殴,短短几分钟后,李某某一方的一名男生头部被打伤,这场斗殴在浓重的血腥味中结束。一时冲动招致一场牢狱之灾,最终沈某某一方四名未成年人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本院批准逮捕。

毋庸置疑,这是一起典型的发生在校园周边的校外未成年人与校内未成年人之间的刑事案件,该案件的发生令人触目惊心,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让我们想到一个词“校园安全”。类似的悲剧不胜枚举,目前校园安全已成为全社会应该给予高度重视的社会问题。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频发,成为校园安全的严重杀手。针对校园欺凌恶化的趋势,中央综治委、教育部、公安部等部委相继出台了维护校园安全的相关规定。近期,《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防止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已经出台,更是要求各地各中小学校针对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进行专项治理。教育、综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民政、司法等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联合起来专项整治校园欺凌事件,充分证明相关部门治理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决心。

下面结合本院多年来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实际情况,从校园暴力和欺凌的基本概念、表现形式、认识校园暴力和欺凌的危害、校园暴力和欺凌的事先预防和事后应对处置三个方面来探讨有关校园安全的相关话题。

一、校园欺凌的概念和表现形式

校园欺凌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参照国外的调查数据:85%的女孩和80%的男孩表示在学校受到过至少一次的欺凌,10%-15%的学生曾经欺凌过他人。根据教育部统计,仅2016年5到8月份,全国就发生了1680起校园欺凌事件。这说明校园暴力和欺凌已经成为普遍存在的校园不安定事件,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严格来讲,“校园欺凌”或者“校园暴力”不是法律用语,2016年5月,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表述为“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事件,损害了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以后,为检察机关认定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提供了重要参考。同时挪威学者欧威斯在1994年提出欺凌是指“一个学生长时间并重复地暴露于一个或多个学生主导的负面行为之下”。因此,欺凌是一种有意图的攻击性行为,通常会持续重复出现在固定的对象身上。其表现形式可能包括长期的肢体或言语攻击、人际互动中的抗拒及排挤,也可能是类似与性有关的骚扰、嘲讽、评论或讥笑,甚至是被强迫做自己不喜欢做的事,以及网络上的持续攻讦、欺压。社会各界一般都认同校园欺凌会包含以下三个特点:1、欺凌者带有恶意,是故意为之;2、欺凌者和受害者之间的力量或者权力不对等;3、一段时间内重复发生。换句话说,只要是符合上述规定和特点的行为都可认定为校园欺凌行为。

校园欺凌是一个在世界青少年成长过程中都普遍存在的问题。但校园欺凌不同于青少年之间偶发的打架等冲突,对二者应严格区分。欺凌者的欺凌行为具有长期性、隐秘性、双方强弱关系不对等等主要特征。校园欺凌可分为直接欺凌和间接欺凌,直接欺凌是指欺凌者直接实施于受欺凌者,包括肢体欺凌和言语欺凌,间接欺凌则是通过某种中介来达到欺凌的目的,例如通过散播谣言,利用人际关系,煽动他人恶意对待等方式,将受欺凌者排除在某个团体之外。

在此基础上结合我们日常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统计和梳理,从一个比较狭义的范围谈一下校园暴力和欺凌的三种重要表现形式:

1、语言暴力。学生之间经常用污言秽语相互攻击,导致矛盾的产生。主要包括起侮辱性外号,造谣污蔑等一系列对学生精神达到某种严重程度的侵害行为。

2、肢体欺凌。也就是凭借自身的身体优势来打击相对弱小的同学。主要包括校园凶杀、打架斗殴、抢东西、强索钱财、毁坏物品等一些列对学生身体及精神达到某种严重程度的侵害行为。

3、心理暴力。主要指包括孤立、侮辱人格等一系列对学生的精神造成某种严重程度的侵害行为。这其中也包括不断重复的侮辱性手机短信、网络微博。

二、校园欺凌的危害

校园欺凌在很多受害者的心里都留下很深的烙印。但是,这种不良影响,不仅仅体现在受害者,也使施暴者的心灵成长和社会前途中增添了大量的阻力。

(一)对于受害者而言:受害者在遭受肉体损伤、残疾、甚至失去生命的同时,会因此而产生极度恐惧心理,变得更加懦弱,很容易对生活和学习失去信心和勇气,产生自卑、逃避、厌学甚至辍学的消极心理。

(二)对于施暴者而言:施暴者在施暴的过程中,心理逐渐扭曲,认为暴力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手段,甚至以欺负他人为乐,认为施暴是自己能力的体现,是一件值得骄傲和炫耀的事情,长此以往,一些欺凌者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最终被社会遗弃。

(三)对于旁观者而言:那些为数众多的旁观者,在这个过程中,也会受到不良影响,他们要么转变为欺凌者,通过施暴来满足自己的心理需要,要么变得毫无同情心,对他人的痛苦无动于衷,内心冷漠。

三、如何提高校园暴力和欺凌事件预防和应对能力

目前,校园暴力和欺凌事件已成为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一大“杀手”,严重影响着校园安全和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预防和应对校园暴力和欺凌事件,营造健康、安全的校园环境已成为社会各界瞩目的热点话题。

(一)建立健全配合协调机制责跨部门联动预防

防治校园欺凌是一项系统性、复杂性、长期性的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应牵头联合司法机关、团委、关工委、妇联等多部门建立防治校园欺凌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形成合力,统筹推进校园欺凌治理工作,做好校园内外欺凌事件的预防和处置。

(二)积极有效预防

1.强化学校教育。要发挥课堂育人主渠道作用,充分利用开学第一课、安全教育课及法治安全教育月活动,定期对中小学生进行学生欺凌防治专题教育。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要配合学校开展好法治宣传教育、安全自护教育。

检察机关应定期在辖区内开展法制进校园活动。指导协调开展以未成年人相关法律法规为重点的法治宣传教育,针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身心特点和知识阅历,量身制作授课内容。广泛采用讲法制课、开展法制宣传征文活动、游戏互动、播放视频等方式让学生将法律知识入心入脑,知法懂法、畏法守法,提高自身法制意识和自护能力。

2.加强家长培训。各学校要依托家长会、班级QQ群、微信群等载体,加强对家长的法治安全培训,引导广大家长增强法治意识,落实监护责任,帮助家长了解防治学生欺凌知识。

3.严格日常管理。学校要根据实际成立由校长负责,教师、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教职工、家长代表等人员组成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高中阶段还应吸纳学生代表),明确各岗位教职工防治学生欺凌的职责、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学生欺凌的早期预警和事中处理及事后干预的具体流程、校规校纪中对实施欺凌学生的处罚规定等制度。加快推进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等接入公安机关、教体部门监控和报警平台,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机制,加强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巡查,及时排查各类校园欺凌安全隐患。

检察机关应紧抓预防主阵地,防治结合。改变以往被动的工作方式,积极主动深入校园,与学校保持密切联系、配合,及时掌握学校一些不安定的苗头和因素,因地制宜制定方案,必要时给予相应的心理疏导,通过细致入微的工作将犯罪的不良因子消灭在萌芽状态。

(三)依法依规处置

1.严格规范调查处理。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教职工发现、学生或者家长向学校举报的,应当按照学校的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处理流程对事件及时调查处理,由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进行认定。原则上学校应在启动调查处理程序10日内完成调查,根据有关规定处置。

2.妥善处理申诉请求。地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防治学生欺凌工作,负责处理学生欺凌事件的申诉请求。各镇办也应成立相应的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全面开展辖区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处理程序妥当、事件比较清晰的,应以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的处理结果为准;确需复查的,先由镇办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进行调处。问题复杂,影响力大的由区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组织学校代表、家长代表和校外专家等组成调查小组启动复查。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进行认定,提出处置意见并通知学校和家长、学生。

县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接受申诉申请请求并启动复查程序的,应在复查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教育局安稳科备案。涉法涉诉案件等不宜由防治学生欺凌部门受理的,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引导其及时纳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

3.强化教育惩戒作用。对校园欺凌行为要严肃处理,不能简单地通报批评了事,全面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目前,我国缺乏关于校园欺凌的专项法律、法规,对校园欺凌事件的实际处罚很少,力度也不够,难以对欺凌者产生震慑作用,鲜少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因此,校方应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专门的反校园欺凌的相关规定,明确相关职责,加大对校园欺凌案件的惩罚力度,以制度约束和管制行为,使欺凌者为自己的欺凌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才能真正预防和减少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

对于经调查认定实施欺凌的学生,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专门教育方案并监督实施欺凌学生按要求接受教育,同时针对欺凌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应惩戒。

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实施欺凌学生应向被欺凌学生当面或书面道歉,取得谅解。对于反复发生的一般欺凌事件,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

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镇办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可邀请当地公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公安机关根据学校邀请及时安排人员,保证警示教育工作有效开展。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实施欺凌学生纪律处分,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未成年人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规定,对构成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按专门(工读)学校招生入学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各学校要及时联络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各级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学生欺凌犯罪案件,做好相关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等工作。

检察机关在应充发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职能,坚持惩罚与挽救相结合。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贯穿于未成年犯罪案件办理的始终,确保在案件的侦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开庭审理各个阶段都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在惩罚的同时注重对未成年人的感化和挽救,通过以上工作的开展能对在校学生起到一定的警示教育和感化作用,有助于他们厘清合法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在内心筑牢道德和行为的底线。

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学生,要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对依法应承担行政、刑事责任的,要做好个别矫治和分类教育,依法利用拘留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等场所开展必要的法治教育。

治理校园欺凌不能一蹴而就,只有社会各方携起手来共同努力,关注、关心、关爱每一个学生,才能营造安全、健康的教书育人环境。

(作者: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张歆雨 编辑:王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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