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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行检察监督以案释法工作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23日

为了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该规定对检察工作中以案释法活动起到了推动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以案释法工作开展还存在一些问题。笔者试从民行检察工作角度,对以案释法工作提出思考。

民行检察以案释法工作主要集中在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民事行政类案件,该类案件一般已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且当事人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认识与法院裁判结果无法达成一致,并认为有监督的必要,而向检察院申请监督,说明此类案件社会矛盾较大,可能会存在办案风险,因此在办理的过程中要严格细致审查,确保案件质量,同时要强化释法说理工作,有效防控风险,使当事人服判息诉,化解矛盾。

一、以案释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民行检察监督案件以案释法工作存在以下问题:

(一)思想不够重视,对以案释法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由于民行涉及业务繁杂,办案任务重,部分检察人员思想认识较模糊,对以案释法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以案释法非办案业务工作,办案才是硬任务,以案释法是弹性工作。只要确保案件质量即可,释法说理工作是否达到较好效果并不重要。

(二)以案释法工作做的多,书面记录的少,说理的程序不够完善。在办案过程中,检察人员存在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接待当事人,做释法说理工作,但都只局限于口头工作,记录在案的较少。在说理程序的启动上不完善,何种情况应进行主动说理,何种情况应依申请说理等情况把握不准。

(三)法律文书中的以案释法工作不够透彻,说理的规范性还有待加强。在对外的法律文书制作上不尽规范,在分析论证及说理上深度不够,也存在说理不到位的情况,在与当事人沟通方面缺少一定的经验和科学方式,难以把握说理言语上的度,存在一方面担心言多必失,出现释法不够透彻的问题;另一方面又怕说理不到位而过度说理,出现重点不突出和针对性不强的问题,以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释法说理工作效果的情况。

缺乏定期的、形式多样的面向社会公众的以案释法活动。面向社会公众的以案释法活动形式较为单一,缺乏组织和规划。

二、如何做好以案释法工作

加强以案释法工作,能够让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及时、全面、准确理解检察机关办案程序和适用的法律政策依据,有效构建起检察官与诉讼参与人以及社会公众的交流沟通机制,因此, 针对该项工作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奠定坚实工作基础。加强学习是做好民行检察以案释法工作的前提,现阶段要加强关于以案释法工作的理论和业务学习,重点学习高检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等内容,通过理论学习以有效指导工作实践。同时,为增加该项工作的动力,在办案考核中,将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工作列为办案质量的重要指标,促使办案人员强化其释法说理工作的能力,以提升释法说理的质量。

(二)健全制度,使说理工作常态化。建立释法说理分析研判机制,逐步推进以案释法工作标准化和制度化。对于申请监督的案件,办案人员准确把握案件事实证据,明确申请人的监督理由,总结案件的争议焦点,紧紧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监督理由,确定风险预警大小,明确释法说理的重点;综合考虑所说理的对象的年龄阶段、知识结构、心理特征等具体情况,采用易于理解和接受的方式方法进行释法说理。并结合具体案件实际情况,采用口头与书面释法相结合的工作方式突出重点有针对性的开展说理工作,做好释法工作记录工作,将释法工作做的更加细致扎实。同时说理应考虑办案安全,不能为了说理而说理,处理好与释法说理工作的关系,体现说理的价值。

(三)法律文书中注重规范说理,强化说理实效。主要是在法律文书制作中,加强事实证据的审查,充分分析论证,使说理更加透彻,对法律适用做到具体准确,需要对相关规定作出说明的,应详细说明,使当事人更好理解法律;同时不断提升检察人员的专业能力、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及预判和处理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解决说理不到位的问题。针对具体案件注意说理方式,及时主动有针对性进行释法说理,并把握好“度”做到逻辑清晰、层次分明、繁简得当又通俗易懂,以确保释法说理工作的实效,促使当事人自觉执行法院裁判,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进而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积极拓展以案释法宣传平台,增强社会效果。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以结合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和法治宣传月等重要节点开展,或者根据检察官办案情况及其社会关注度、舆情动向等,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两微一端”、网站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对相关典型案例进行宣传释法,有效搭建起检察官与社会公众的交流沟通桥梁,促使检察权运行更加公开透明,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作者: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刘琪 贾亚莉  编辑:杜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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