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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三个转变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2日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检察机关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履行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检察职能最主要、最直接的手段。

 

近年来,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总结往年各级检察机关及纪委监察部门相关办案经验,积极探索各类办案方式方法,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逐步凸显出以下几个转变。

 

一、从注重侦查到初查和侦查并重转变,把好立案关

 

在以往的办案实践中,反贪部门一般把注意力集中在立案后的侦查上,往往存在边找证据边抓人的情况。此类案件由于立案后证据发生变化或难以达到“确实充分”,造成所立的案件最终立不住、诉不出,最终会形成难以认定的“转圈案”、不了了之的“蛇尾案”。为了扭转这种局面,反贪部门把注意力由立案后的侦查向立案前的初查上转变,在强化初查上手下功夫,通过实行“四抓”,把好立案关口。

 

一是抓初查决策的控制,在初查的规范上求“严”。凡案件线索的初查安排,必须由案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填写《初查案件审批表》报经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批准方可进行,未经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批准不得初查、没有制定出详尽的调查方案的不得进行初查,从而杜绝了个人受理初查案件的问题,避免了初查案件的随意性。

 

二是抓初查方法的优化,在初查的谋略上求“高”。在进行案件初查时,要做到三个注意。即:注意秘密性。从初查线索的确定到初查手段和方法的采用以及初查人员的身份等方面,都要严格保密,尽可能隐蔽侦查意图;注意整体性。初查中要全面把握进展情况,把握相关证人及被查对象的心理特点,尽可能多地获取证据,为立案打下良好基础;注意时机性。把握好初查向立案侦查转换的时机,在获取可靠证据,不便于继续秘密初查时,应果断立案,以快制胜。

 

三是抓初查战果的扩大,在初查内容上求“宽”。初查某一线索时,要求反贪部门干警思想要放开,处处多留心,以示达到“小鱼钓大鱼”--通过初查小线索查出大案件,亦或“东方不亮西方亮”--此线索而查出彼案件的效果。

 

二、从注重实体法到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转变,把好侦查关

 

长期以来,受法治理念思维惯性的影响,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一直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客观事实,普遍认为只要把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查清了,案件在实体上没有错误,就是严格执法,就是严格办案。为此,要把树立实体和程序并重的观念作为转变干警法治观念、统一法治思想的重头戏进行常抓不懈。

 

一是抓教育,增强干警素质。要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首先要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即干警的思想认识和基本素质。认识提高了,就能在办案过程中自觉地遵守程序法,不折不扣地执行相关规定;素质增强了,就能在多种情况下都坚持严格执法,保证办案质量。而要解决这两个问题,关键在教育。渭城区检察院在近几年在搞好检察机关系列主题教育活动的基础上,又结合办案着重抓好两个教育:一是遵守程序法重大意义的教育。通过教育,使广大干警切身体会司法公正不仅包括实体公正,而且还包括程序公正,缺少任何一种公正都是司法不公的表现。二是程序法知识的教育。为解决工学矛盾,鼓励干警利用业余时间和院内党员图书室进行学习,在软硬件上为干警学习提供便利条件,力求办案学习两不误。

 

二是重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一是坚持内部制约机制。加强刑检部门对自侦部门的制约,自侦部门对刑检部门的监督,促进干警自觉守法,公正执法。二是坚持案件质量评查。设立案件质量评查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对各职能部门办理的案件进行质量评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三是坚持依靠社会监督。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聘请执法监督员、检察联络员,定期向他们通报工作,接受监督;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干警违纪违法举报电话,对违反程序法的行为及时查处。

 

三是上技侦,提高破案能力。随着互联网的迅速普及,社会发展急剧变革,法制体系日趋健全,一方面职务犯罪越来越复杂,案件侦查的难度越来越大,另一方面,法律对侦查活动的规范越来越严,要求越来越高。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仍然沿用过去一支笔,一张纸,一张嘴巴问到底的传统办案模式,势必难以办成高质量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坚持走科技强检之路,配备系列技侦设备,建成局域网络环境,审讯监控指挥系统投入使用,交通、通信设备配备到位,法医、司法会计、文痕检等常规检察技术装备齐全。切实将科技设施及时转化为打击犯罪的有效战斗力,提高办案质量。

 

三、从注重“证据之王”到注重全面证据转变,把好定性关

 

传统的证据观是重视口供,故把口供称之为“证据之王”。然而,口供作为证据的一种,它具有两面性,既可能是最真实、最全面、最具体的证据,又可能是虚假的言词。虚假的口供一旦被办案人员采信,就容易造成冤假错案,或放纵犯罪分子。要确保案件质量,就必须树立全面收集客观证据的侦查观念,对案件定性真正做到重实证不轻信口供。

 

一是全面搜集证据。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必须客观全面地搜集证据。首先是要忠实于证据的本来面目,如实地加以搜集。不凭假想猜测确定证据,能附加任何外来主观个人成份;其次是忠实于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全面地搜集证据,既要搜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又要搜集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既要搜集显而易见的证据,又要深入细致地搜集那些潜在的、草灰蛇线的证据。

 

二是认真审查证据。收集证据是否全面,是对侦查人员基本素质的检验,而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则是对侦查人员综合素质的更高要求。应不断提高职务犯罪办案人员分析鉴别证据的能力,逐步培养干警对每个证据来源、证据是否确定、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联系以及单个证据相互之间的联系等方面综合审查判断的能力,确保案件证据链稳固性。

 

三是及时固定证据。收集证据是一项对时效性要求很高的工作。犯罪分子遗留的物品、痕迹、帐据等有的极易变化,有的随时可能会被销毁、转移、变造;随着时间的推移,有的知情人会淡忘耳闻目睹的事实情况等,这样会给案件定性带来极大的困难。一方面要求办案人员发扬连续作战的作风,案件上手后必须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决不能贻误战机;另一方面,对易变证据,如犯罪嫌疑人口供、重要证人证言、重要物证书证等,利用录音录相、扫描、复制等科技手段加以固化锁定,将无形证据有形化,有形证据固定化,固定证据形象化,有效堵截了翻供翻证的情况发生。

 

四是正确使用证据。收集固定证据的目的是为了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此罪还是彼罪,罪重还是罪轻。因此,如何使用证据也直接关系着对案件的定性。使用证据的问题涉及到侦查、批捕、起诉几个环节,一是尽可能使用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凡是能够收集到的尽量收集,并在定案中加以使用。二是尽可能运用组合证据。即以某一个或几个直接证据为主线,辅之以若干个相关的间接证据,并相互组合形成证据体系,以此来认定和指控犯罪,即使犯罪嫌疑人不供或翻供,其证明力也不受影响,将案件办成铁案。

 

(作者: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徐晓琦 吴宣仪 编辑:刘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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