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在网上读到“天价彩礼引发血案”的新闻,不免让人细思极恐,难道婚姻已经沦为彩礼的附庸?那么,彩礼在分手后到底应不应该退还呢?我想《民法总则》可以给我们答案。
虽然法律中对于“彩礼钱”这部分财产并没有直接的规定,但是《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没有法律规定时,可以适用当地的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就是说,如果当地有“离婚退彩礼”的习惯,那么法律上也会给予支持。
一般来说,彩礼是男方为了与女方建立夫妻关系、共同生活,按照我国传统习俗赠与女方的财物。但是,“彩礼”并非普通赠与,它是以“结婚、共同生活”为对价的附义务赠与。因此接受彩礼一方不履行所附义务时,给付彩礼一方自然可以依照关于附义务赠与的规定撤销赠与。
当然,返还彩礼也有法定条件:第一,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第二,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第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虽然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三条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古代男女从议婚到完婚就需要经过 “纳征”这一礼节,也就是今天的“彩礼”,这种几千年根深蒂固的思想传导至今,并不是可以轻易改变的。但是无论是久远的婚姻礼节,还是现在的民俗,“聘礼”也好,“彩礼”也罢,都是男方为了和女方建立婚姻、共同生活才做出的赠与行为,因此“彩礼”是赠与毋庸置疑。但分手后,彩礼钱的归属,要依法处置妥当。
一日夫妻百日恩,莫因彩礼变仇人。
(作者:留坝县人民检察院 黄雨橙 编辑:祝长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