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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亟待明确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13日

   【案情】

2016年2月18日22时许,赵某因被害人小胡(女)欠其3万元(合法债务)未还,便与王某、李某三人一同强行将小胡在一酒店门前带至轿车上,要求小胡立即还钱。后三人轮流在车上跟小胡“谈话”要钱,并对小胡进行言语威胁、恐吓,直至2016年2月19日早上9时许,因小胡答应下车后去银行立即取钱归还,三人才将被害人小胡放离车上取钱。小胡还钱后,三人将小胡放走,小胡遂报案。

【分歧】

此案究竟构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案只构成非法拘禁行为,而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非法拘禁罪必须在客观上达到24小时以上,而该案中仅仅为10余小时。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案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此案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至于持续时间长短问题,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结合实践,10小时应该为持续时间较长的限制人身自由。

【评析】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但对于此案,该如何适用刑法规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持续时间和其他情节因素的分析与确定一直是此案困扰办案机关准确立案定罪的难题。

一些办案人员认为持续时间上必须达到24小时以上,这是基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下称《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的立案标准和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立案标准之一均为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那么,对一般非法拘禁行为的构罪时间,可否参照上述标准呢?

笔者认为不可以,故对第一种意见不赞成。一是该罪主体特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且刑法规定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的,从重处罚。二是该罪客观行为特定,特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而不是利用他人职权所为。而一般主体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因为自身无合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权力,拘禁他人自始至终都是非法行为。故以时间超过24小时为持续时间长短依据不妥。

那么对于一般主体的非法拘禁行为,持续时间多长才构成犯罪,因无明确的立案标准,办案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争议较大。从刑法第238条规定的字面理解,只要非法剥夺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即构成非法拘禁罪。但对于罪的认定,这就需要办案人员划清一般非法拘禁行为与非法拘禁犯罪。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因此,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为私为公、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故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在本案中,三人针对的是妇女,且在公开场合将其强行拉上车,同时采取语言威胁、恐吓,控制长达10余小时,严重侵犯了小胡的人身自由,宜对三人以涉嫌非法拘禁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进行处理。在实践中,对于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难以被认定为犯罪的非法拘禁行为。公安机关应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视情节分别处以拘留和罚款。 

笔者建议,司法解释应当明确规定非法拘禁罪之够罪时间标准。在单纯一般主体的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没有重伤、死亡后果的情形下,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来制定不同的标准。情节一般的,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10小时以上可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6小时以上可以立案追究刑事责任。至于情节到底是一般还是严重,可以根据是否属于索取债务,索取多少数额以上债务,非法拘禁对象是否为妇女、未成年人或老弱病残人员,非法拘禁地点对被害人威胁是否大,手段是否恶劣等细化规定,以更好地打击犯罪、保障人权。

 

(作者: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赵国栋 编辑: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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