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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证明能否成为认定刑事责任年龄的唯一依据?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18日

一、案情简介

 2014年8月15日,犯罪嫌疑人刘某从甲县到乙县县城玩耍时,看见乙县县城摩托车较多,返回甲县后便将此想法告诉了朋友余某,二人经过商议决定到乙县盗窃摩托车。8月17日下午,刘某、余某又找到朋友岳某、屈某,将准备盗窃摩托车的想法告诉他们,二人当即表示同意,并要求给他们一人偷一辆。当天下午,刘某用自己的摩托车载着余某、岳某和屈某3人,并携带“T”型套筒来到乙县县城,于当晚11时许在县城四处踩点,18日凌晨2时许开始作案,先后盗窃摩托车3辆,在盗窃得手准备返回甲县时,于当日凌晨被公安民警堵截后当场查获。经审查,4名犯罪嫌疑人对共同盗窃3辆摩托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后经物价部门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3辆摩托车总价值为12480元。

二、主要问题

在审讯中,主犯刘某始终称自己出生时间是2000年3月20日,经刘某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查阅户籍档案,显示其出生时间确实是2000年3月20日, 由此看来刘某在作案时实际年龄还未满16周岁。而根据刑法规定,只有当已满16周岁的人实施犯罪,或者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就意味着本案虽然是由刘某首起犯意,并积极组织另外3人参与作案,不仅为犯罪提供交通工具,而且亲自驾驶自己的摩托车将另外3名犯罪嫌疑人载到乙县县城实施盗窃,同时在实施盗窃前安排他人进行踩点,确定目标后则由其本人负责对被盗摩托车进行拆线、接线和打火等关键步骤的操作,不但是共同犯罪的参与者、实施者,而且更是组织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的主犯,但如果在实施盗窃犯罪时确实未满16周岁,依法将不能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

三、解决途径

虽然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与犯罪嫌疑人的自报年龄一致,证实刘某在作案时尚不满16周岁。但是,负责侦办此案的侦查人员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发现无论是从刘某的体貌特征、言谈举止,还是从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看,其成熟和老练的程度均不像是一个刚满14周岁的孩子,而及时核实刘某确切的出生日期,确定其实际年龄,也就成了影响刘某罪与非罪的关键环节。

为了慎重起见,侦查人员围绕刘某的出生时间问题展开了进一步侦查。在走访中,一些村民虽然也怀疑刘某的实际年龄可能有些出入,但具体情况并不清楚,民警又依法分别询问犯罪嫌疑人刘某的母亲、爷爷和所在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等人,他们的证言都证实刘某实际出生日期是1998年3月20日,目前户籍上显示其生于2000年3月20日是不真实的,之所以出现实际年龄与户口年龄不符,其主要原因是刘某的母亲当年在与刘某的父亲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年龄而无法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证,后两人一起在新疆打工时生下了刘某。刘某的父母在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补办结婚证后,刘某的爷爷于2000年通过村委会开介绍信到派出所给刘某申报户口时,因害怕缴纳计划生育罚款,就将刘某的出生年份报为当年(即2000年),这样刘某的出生日期也就被户籍管理部门登记为2000年3月20日。公安机关根据这一组证据,认为刘某在实施盗窃犯罪时已年满16周岁,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遂以涉嫌盗窃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证明刘某出生日期的证人证言,是侦查机关办案人员通过依法分别询问有利害关系人(刘某的母亲和爷爷)及无利害关系人(村支书和村主任)获取的,该组证据均能证实刘某实际出生时间应该是1998年3月20日,户口登记上的出生时间与实际出生时间有出入系事出有因,证人证言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具有一致性和真实性,遂否定了户籍证明的出生日期,根据依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认定了犯罪嫌疑人的实际出生时间为1998年3月20日,因其已年满16周岁,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刘某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此案经法院依法审理,采纳了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依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认定刘某实际出生日期为1998年3月20日,依法应当对其盗窃犯罪问题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故对刘某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四、个人观点

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由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不一定就是认定行为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唯一依据,其理由如下:

虽然户籍证明是由公安机关根据户籍登记资料出具的能够证明公民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以及家庭成员情况等内容的证明材料,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被作为认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的首要依据,甚至是唯一依据。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户籍证明登记的时间有时并非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出生日期,尤其是在部分农村地区,有的在孩子出生后不及时申报户口,有的随意申报出生时间,有的为了孩子将来上学方便随意更改出生日期,有的将公历日期申报为农历时间等。由于刑法规定只有已满16周岁的人实施犯罪,或者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而随意申报出生时间和户籍登记中存在的随意性问题,无疑都会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对嫌疑人真实年龄的准确认定。因此,在执法办案工作中,当发现或者怀疑犯罪嫌疑人作案时实际年龄可能与户籍证明不符,将可能影响到对其定罪量刑时,就要注意通过询问行为人的父母、祖父母、亲友、邻居和妇产科医护人员、接生员等知情人,以及走访其出生地周围在当年同一时间段相继出生的其他相关人员及其父母和家人,了解和核实其出生日期和年龄情况,通过依法全面收集能够证明其真实年龄的证人证言,并以此来准确认定其实际出生时间,而不能简单地把户籍证明作为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唯一依据。

(作者:镇巴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吕晓 编辑:祝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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