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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解读︱让英雄不再“流汗流血又流泪”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28日

 

在全中国人民的翘首期盼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终于经审议通过,将从10月1日起改变每个人的生活,影响中国人的一生。让人喜大普奔的,不仅是因为此次民法总则的通过是中国法治走向成熟的标志,更是因为每个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将得到精细化的法律保护。

说到这里大家可能只是莫名的激动,继续看下去你将会发自内心地想要点一个大大的赞。

要说民法总则的亮点,那是不胜枚举,但说到亮瞎眼的,不得不说关于“见义勇为不担责”的“好人法”条款。近年来,从“彭宇案”的争议判决到救人前拍照防敲诈,再到冷漠围观不施救,对“救还是不救”、“扶还是不扶”从犹豫到否定的变化,可以看到好心人自危的现象愈演愈烈。

这不禁让人想到前不久的地铁打骂事件,两名女子因为在地铁车厢请求一名男性乘客扫码,男性乘客破口大骂,还抢夺手机,做出脚踹等暴力行为。虽然这名男子最终被公安机关抓获,但车厢里其他人的袖手旁观却更让人唏嘘不已。

“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本是自古就备受推崇的传统,如今却连普通的一句劝阻都听不见了。我们都知道,凡是需要挺身而出的危机关头,自身都将冒着极大的风险,但是在当下若没有法律的保护,英雄很可能不仅要自掏腰包自我疗伤,还会在事后遭报复,这种“流汗流血又流泪”的可能性,让多少想要出手相助的“英雄心”蒙上灰尘。

就在这时,两个法条激活了中国人民的向善之心!《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遭受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包含两个重点:第一,公民见义勇为者无论是否有重大过失,一律不担责;第二,因见义勇为而受害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必须给予适当补偿。这犹如一剂良药,重建了人与人之间基本的信任,化解了“好心没好报”的尴尬,传递了道德正能量!从此以后,“救不救”、“扶不扶”不再是让人纠结的社会难题,对鼓励人们勇敢站出来而言,这是制度上的巨大进步!当然,要激活更多人的见义勇为精神,除了立法免除救助人的责任以外,也应给救助人必要的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对讹诈、碰瓷者当头一棒。

让人欣喜的是,近日公安部就发布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规定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康复费等因见义勇为引起的合理费用,由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担。

见义勇为,语出《论语·为政》中的,“见义不为,无勇也。”《东周列国志》中也说到“见义勇为真汉子,莫将成败论英雄。”在法律的保障下,让我们重新掀起一股见义勇为的传统道德之风吧,让高尚不再仅是高尚者的墓志铭,让英雄不再“流汗流血又流泪”!

( 作者:留坝县人民检察院 黄雨橙 编辑:祝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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