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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结果到过程的跨越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7日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句话在中国几乎是家喻户晓。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在政治、思想、意识还比较固化的社会环境中说出这样一句话,不啻是一桩破天荒的大事,其意义怎么高估都是不为过的。

但是,经过四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已经与世界接轨,中国人的境界业已大大拓宽。脱离了政治背景的基础上回过头来再审视这句话,我们理应可以作更多的讨论、有更多的体会。

“实践”是否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现在来看恐怕是要打个疑问的。因为首要的困难便是凭借人类现有的手段是否能够穷尽一切“实践”(虽然很多时候可能并不需要真正去穷尽那些手段)。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上述论断就需要进行修正。

接下来的问题是:如果实践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我们应该如何进行修正——理论!只有在理论上能够得到证明,实践中得到验证,我们才能肯定地说真理得到了检验。

郑也夫先生,少时曾在北大荒务农、伐木等,恢复高考后陆续在北京、美国求学,研究社会学不辍。最近拜读了其主要著作之一的《代价论》,学识见长。

书中有一个章节是讨论“经济平等”议题的。人类在社会生活中产生过很多对于平等的追求,经济收入与报偿的平等是其中之一,并以此为理想有过一次大规模的社会实践。但现实是,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后并没有达成原有的理想。既然实践之路并没有走通,那么能否从理论上来回答这样一个问题——按需分配是可能的吗?

作者认为,按需分配并不等于平等,并且超越了平等的范畴,即使是这一理想的持有者,同样认为该目标的实现是极为遥远的。我们把不平等的状况与平等的追求贯穿在一切社会生活之中,但是要想让这一对问题从社会生活中消失,却也是极难想象的。

由此,按需分配的理想者就把“按劳分配”作为从不平等向平等社会过渡时贯彻的原则。但是作者同样认为它不可能在严格的意义上付诸实践。理由如下:按劳分配的“劳”是难以度量因而不可操作。分配所依据的劳动之多少与社会效益联系,但是效率的标准却难以建立。按劳分配需要一只有形的手去操作,而少数人不可能恰当地为全部劳动和产品制定出标准。因此,客观的按劳分配是不存在的,企图按这一原则去追求平等是不可能的。

既然无法通过按需分配,亦或按劳分配实现平等,如果坚持要得到平等,就只有一个途径:不管“需”与“劳”,坚持贯彻收入上的平等,就像当年的人民公社、大锅饭。对此,作者作了精辟的分析:在市场机制被人为的计划打碎的地方,收入中获得的平等在消费时却难以实现。在这一制度中,商品的价格不随供求关系而起伏,实际上是把生产领域中的竞争转移到了消费领域。买到紧缺商品的人实际上意味着收入的增多,平等同样荡然无存。最终我们会发现,平等分配的原则只不过是把竞争从生产领域驱赶到消费领域,从挖掘生产力推向挖掘人际关系。

如果我们把目光从经济领域转向司法领域,情况是何其相似。曾有一段时期,我们极力追求结果上的平等与公正。确实,我们一度以为已经达到了司法的公平公正。但是近些年来持续曝光出来的冤假错案,似乎又把我们的理想无情击碎。侦查权监督与约束的软弱,缺乏有力保障的辩护权,三法司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等等,这些程序上的瑕疵,都使结果公正似乎不那么令人信心满满。

作者在文末提出了一个更为敏感的道德判定问题:平等意味着公正吗?我们同样可以问一问:结果意味着公正吗?

作者给出的答案是:公正的真正基础是机会的平等、公平的竞争。强调机会平等、公平竞争的思想比强调分配平等的思想付出的代价更小,获得的收益更大。企图打破竞争规则,即使处于追求平等的愿望,带来的只能是向着特权社会的回归。

过程正义还是结果正义,如果两全其美自然大快人心,但是如果只能二选其一呢,是“宁可放过一千,也不可错杀一个”还是“宁可错杀一千,也不可放过一个”?确实是个问题。相信,双方各自拥趸的辩护理由也是很充分、很正当的。但总是要做出选择。不妨借用一下郑也夫先生的标准,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衡取其重。不论从社会意义,还是个人权利意义上,似乎过程正义的收益更多一些。而放弃的那一部分,或许是我们为追求心中的理想而不得不付出的代价。

最后,让我们用杰克逊大法官的一句话来回答上述我们曾提出的问题吧:不是因为我的判决正确才具有终局性,恰恰相反,是因为我的判决具有终局性所以才正确的。

(作者: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三处  冯新  编辑:王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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