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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旭光:未成年人检察专门化的理论基础、实践动因与体系构建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13日

  《人民检察》2025年第7期 

  未成年人检察专门化:理论基础、实践动因与体系构建 

  目 次 

  一、未成年人检察专门化的理论基础 

  二、未成年人检察专门化的实践动因 

  三、未成年人检察专门化的体系建构 

  新时代新征程,党和国家赋予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中更重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和检察责任。2021年6月,党中央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完善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保护体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进一步明确“健全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制度”。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的部署,2024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深化检察改革、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意见》提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坚持‘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等多项举措。面对党和人民对未成年人检察履职的更高期望,检察机关需要携手政府、家庭、学校等各方力量协同发力,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发展规律的认识,健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检察制度体系。其中,未成年人检察专门化有何内在规律和要求,如何准确把握未成年人检察专门化的基本内涵和实践动因,如何构建未成年人检察专门化的工作体系,以实现对未成年人更优、更全面的综合司法保护,亟须在理论和实践中深入破解。本文立足未成年人检察专门化的实践探索,从理论基础、实践动因和体系构建三个层面,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力图以专门化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未成年人检察专门化的理论基础 

  所谓未成年人检察专门化,是指由检察机关专门机构汇聚专门人员,依照专门的程序规则和方式方法,统筹集中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各类案件和相关工作。未成年人检察专门化的提出不是“横空出世”,亦非“简单搬运”,而是有着可靠的理论依据。 

  (一)社会分工理论 

  自从人类进入文明时代,社会分工就开始了其漫长的历史进程。有经济学之父之称的亚当·斯密确立了分工在经济学中的首要地位,其在经典巨著《国富论》开篇就阐述了分工的效果:“劳动生产力上最大的增进,以及运用劳动时所表现的更大的熟练、技巧和判断力,似乎都是分工的结果。”与亚当·斯密分工思想不同的是,马克思先对分工的形态进行了划分(把分工分为自然分工和社会分工两大类),进而厘清了劳动分工与简单协作两者间的关系。分工强调的是工作的专门化,而协作所强调的是工作的群体协同效应。 

  社会分工是人类社会的重要现象,与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紧密结合。尤其是进入工业社会以来,社会呈现出了高度复杂性和高度不确定性,基于社会分工的无限深化,社会资源的不断集聚,也促使社会劳动愈加“职业化”“专业化”“专门化”。从社会分工理论的视角出发,作为未成年人检察业务集中统一办理的实践探索,未成年人检察专门化正是社会分工精细化的产物,是检察机关对于近年来未成年人检察案件复杂化、专业化所作出的积极回应与调整适应。换言之,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特殊性和未成年人检察案件的新特点、新趋势,决定了有必要建立专门化的未成年人检察机构,探索适用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制度机制、办案方式,确保专业问题交给专门的检察人员处理。可以说,源于社会分工理论的未成年人检察专门化,成为释放未成年人检察制度效能、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办案质效的有效途径。 

  (二)国家亲权理论 

  有学者认为,“国家亲权”是指在未成年人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没有或不能适当履行对其监管和保护的职责时,国家支持、监督甚至代替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监管和保护的权力。从根本上看,国家亲权确立的初衷是通过国家出面,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而绝非单纯地以国家替代父母监护角色,否则便失去了亲权的本意和国家亲权存在的现实价值,这一点已经成为国家亲权思想之轴和指导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建设的核心原则。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中当然包含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实施法律监督内在地需要国家亲权理念的树立,并在程序设计、组织安排、机制建立等方面予以充分体现和贯彻,从而体现国家亲权理念对未成年人检察专门化实践的全面指导。 

  (三)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按照《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指关于儿童的一切事务都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量。我国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总则部分创设性地提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的“帝王条款”和纲领性原则,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既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立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本土化表达,也为检察机关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事项及办理案件提供了基本遵循。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与国家亲权理论共同构成了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的理论基础。同样,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也为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专门化提供根本遵循。换句话说,在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专门化过程中,一方面,不管是专门化职能的确立、专门化机构的设立,还是专门化制度机制和程序规则的设计,都需要坚持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这一纲领性原则为指导,把“以未成年人权利为本位”贯穿未成年人检察专门化的全过程、各方面;另一方面,未成年人检察专门化有助于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最优司法目标,可以凝聚未成年人保护合力的最大公约数,成为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生动注脚。 

  未成年人检察专门化的实践动因 

  未成年人检察专门化之所以成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客观要求和紧迫任务,正是因为其契合了未成年人司法运行规律,顺应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集约化发展趋势的多维度、集成式、系统性统筹履职方式,有其现实需要、政策法律基础和发展共识。 

  (一)未成年人检察专门化契合未成年人保护的现实要求 

  近年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未成年人保护力度不断加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新格局初步形成。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也呈现新的复杂情况,暴露出一些深层次问题。一方面,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呈上升趋势。根据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3)》,2023年,共批捕、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分别为26855人和38954人,同比分别上升73.7%、40.7%。另一方面,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不容乐观,其中,性侵害,组织、拉拢未成年人进行违法犯罪问题突出。此外,有些案件刑事问题处理完毕,但由于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权益依然受损,涉及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长远发展的实质性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依然影响未成年人顺利回归。凡此种种使得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事)件经常成为舆论焦点、社会痛点和治理难点。因此,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须与时俱进、不断加强。 

  面对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这一全球性社会治理难题,立足中国实际研究提出符合未成年人保护规律的中国方案,既是人心所向、时代之需,也是推进“中国之治”的应有之义、应尽职责。与此同时,未成年人这一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在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中,其司法理念、原则、制度和程序理应与成年人有所不同。研究数据也表明,适用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程序和规则办理未成年人案件,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其心理行为偏常问题,不利于未成年人大脑正常发育及健康人格的形成,极易使其形成封闭心理和反社会人格,从而导致再犯,并且定罪时年龄越小重犯率越高,重犯危害要远大于成年人犯罪。因此,强化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是未成年人检察专门化的基本起点。只有明确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主线,未成年人专门化的展开才能有的放矢。 

  (二)未成年人检察专门化具有成熟的实践基础 

  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专门化很早便已起步。以1986年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成立全国首个少年起诉组为起点,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迈出专门化建设的第一步。此后,重庆、福建、北京等地检察机关也先后在起诉、批捕部门设立了专门办案组,改变以往打击惩治为主的做法,开始注重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探索有别于成年人案件的办案方法。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设专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后,多个省级检察机关设置了独立的未成年人检察处。2015年,最高检党组专题研究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并于12月正式设置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直至2019年专门设立未成年人检察厅。 

  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发展史看出,未成年人检察机构逐渐从依附到独立,未成年人检察职能从只办刑事案件到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案件集中统一办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从单打独斗到各方力量配合协作,充分印证了专门化建设是深化未成年人司法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推动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的必由之路。 

  (三)未成年人检察专门化具有充足的政策依据和法律保障 

  党的二十大强调,“全党要把青年工作作为战略性工作来抓”“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健全学校家庭社会育人机制”,并对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进一步提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 

  围绕国家大政方针,民法典为未成年人健康发展提供了全方位、多角度的保障,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刑法修正案(十一)审议通过后,更加突出“双向保护”。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建立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作出明确规定。其中,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中,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门人员负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落实党中央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助推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落地落实,未成年人检察专门化建设是应有之义。 

  未成年人检察专门化的体系建构 

  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需要用全面、辩证、长远的眼光来谋划和推进。在这一过程中,机制体系的构建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未成年人检察专门化以未成年人检察业务集中统一办理为起点,以专门机构为基础,以专业人员为根本,以程序规则为保障,以机制创新为手段,以理论研究为支撑。这六个核心要素构成未成年人检察专门化的基本体系结构。 

  (一)集聚专门化的职能任务 

  未成年人检察的工作职能主要由监督职责、诉讼职责和治理职责三部分构成。监督职责首先体现为诉讼监督,包括对涉未成年人刑事、行政、民事三大诉讼及执行活动的监督,同时还包括涉及未成年人保护之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诉讼职责是检察机关在涉未成年人诉讼活动中承担的发起和推动诉讼进行的职责,如,提起公诉,支持起诉,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治理职责系基于监督和诉讼职能的延伸职责。检察机关在监督办案的基础上以法治化方式助力社会治理,这也是推动健全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格局的必然要求。这些工作职能的专门化是未成年人检察专门化的逻辑起点,也是未成年人检察业务集中统一办理的核心所在。 

  监督办案是未成年人检察的基本职责。具体而言,就是以全流程办案为抓手,做优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以监护权监督为重点,做强未成年人民事检察;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为牵引,做实未成年人行政检察;以全方位保护为目标,做好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检察。融入社会治理是未成年人检察的延伸职责。一方面,检察机关应以司法办案为依托,把法律监督效果由一案一事拓展为治理规范,促推“六大保护”相互融合、协同发力;另一方面,深化法治进校园巡讲活动,推动检察官法治副校长实质化规范化履职,做实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以上涉未成年人保护各类案件的办理和延伸融入社会治理的各方面工作,涉及刑事、民事、行政法律责任的统筹适用,涉及检察权与行政权、审判权的协调配合,涉及检察监督方式方法的探索创新,需要更好地依法界定、分类规范,也需要更好地集中行使、强化效能。 

  未成年人检察职能专门化尤其是未成年人检察业务集中统一办理,对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和我国未成年人保护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职能专门化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从后端推进到前端,契合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规律;另一方面,职能专门化有利于实现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全方位综合保护。实践中,未成年人案件往往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暴露出民事权益保障、行政监管以及公益保护等各领域问题。显然,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进一步强化整体观念和系统思维,以综合履职推动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二)设置专门化的组织机构 

  机构设置与检察专门化密切相关,是专门化建设的枢纽所在和有效载体。独立的机构设置,很大程度上分配着未成年人检察的人力资源,践行着未成年人检察的程序规则,也代表着未成年人检察专门化的预期方向,是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业务集中统一办理、衡量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一个重要指标。 

  当前,未成年人检察机构设置有了立法上的保障。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设必要的业务机构。”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进一步对建立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作出明确规定。当然,持续推动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建设,不能搞“上下一般粗”,而应该统筹考虑一个地区客观实际以及案件数量、人员编制等方面的情况,从提升未成年人检察业务集中统一办理实效出发,科学合理设置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 

  (三)培养专门化检察人员 

  在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专门化过程中,应当深度理解“专门化”,其不仅需要有专门化的职能与机构,同时也要培养一支有人文情怀、有未成年人检察理念、有专业素能的未成年人检察专业化队伍,这是未成年人检察专门化工作的重点,也是提升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质效的根本。 

  首先,精准掌握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司法理念。作为检察业务工作,未成年人检察要秉持检察工作共有的理念。同时,与成年人司法相比,少年司法同时强调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为目的,司法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时,针对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特点,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涉案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护。这在工作理念上体现为,对未成年人要实行“特殊保护、优先保护、平等保护”“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惩教结合”“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等。2024年10月召开的第二次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会议提出:“坚持依法办案,落实宽严相济,遵循司法规律,注重标本兼治,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未成年人案件。”因此,只有充分理解和准确把握未成年人检察特有的司法理念,才能锻造一支适应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门化的队伍,进而引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不断创新发展。 

  其次,培养复合型的专门人才。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的特殊性决定了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更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人员提出了特殊的专业化要求。检察官不仅要精通刑事检察业务,熟练运用证据审查能力,适用法律依法办案,也要了解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流程;不仅要掌握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的特色和规律,更要具备法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专门知识,还要兼有过硬办案能力及帮教救助、沟通协调能力。与此同时,未成年人检察官要主动跟上、适应数字化时代趋势,培养数据意识,提升数字素养,增强驾驭、运用大数据能力水平,以“数字革命”驱动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法律监督整体提质增效。 

  再次,汇聚专兼职辅助人员。开展必要的社会调查、心理干预、社会观护、行为矫正等,是教育感化挽救罪错未成年人的重要举措。而开展好这些工作,离不开社会力量尤其是专业力量的支持。从某种程度上讲,拥有健全的社会支持体系,已经成为成熟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特殊内容和重要标志。一方面,支持、培育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社工组织的培育、扶持和司法社工、司法雇员、心理咨询师等各类专兼职辅助人员的培训、督导力度,提高司法辅助人员参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推动各级检察机关将司法服务经费列入办案预算,扩大政府购买、培育、聘任辅助人员的广度和深度,实现社会支持体系的优化升级。另一方面,完善制度机制保障。规范特邀检察官助理履职方式和内容,建立与妇联、团委、教育、民政等行政机关特邀助理到检察机关交流锻炼长效机制,保证专兼职辅助人员参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四)构建专门化的程序规则 

  在未成年人检察构成要素中,程序规则是实现未成年人检察制度机制功能的基本要素,也是未成年人检察业务集中统一办理的重要保障。未成年人司法的立法基点是对特殊对象采取特殊保护措施,以达到特殊保护的目的。与此相关,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是,究竟要构建什么样的专门化程序规则?对此,可以从三个维度予以展开:第一,优化现有的程序规则。比如,社会调查作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办案中的基础环节,虽然很多地区已经实现全覆盖,但是存在社会调查目的导向较为单一、对社会调查报告内容缺乏动态评估考量、未将社会调查报告有效应用在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精准教育矫治过程中等问题。第二,衔接不同的程序规则。未成年人保护案件中的一个侵害行为往往涉及多个法律关系,需要在办案履职中强化综合司法保护意识,统筹推动线索发现、调查取证等。比如,针对网络侵犯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权益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综合开展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并注重加强两种诉讼类型的衔接和协同。第三,健全统筹各项职责的程序规则。如何处理好监督与诉讼的关系,统筹履行监督、诉讼与社会职责,是新时代新征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重要任务。要以未成年人检察理念为引领,合理调整法律监督规划与布局,推动未成年人检察之监督规则与诉讼规则有机衔接,由诉讼职责的履行提升法律监督的刚性,形成同题共答、同向发力。 

  (五)完善专门化的工作机制 

  制度机制既是一项实践探索的成果,同时也是实践持续推进的保障。对于未成年人检察专门化而言,工作机制是枢纽所在,能够起到统筹资源、完善程序,凝聚理论、锻炼队伍,汇聚合力、提升质效的作用。 

  首先,深化内部综合履职机制。一方面,强化内部未成年人检察业务集中统一办理。比如,在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一并审查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权益及公共利益是否遭受损害,对同步开展监督的必要性进行审查评估。办理涉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同步考虑是否涉及刑事犯罪问题,查找是否有其他案件线索。另一方面,完善同一检察院各业务部门间横向一体化机制。制定完善线索移送、案件会商、信息共享等工作制度,打破部门壁垒、职能界限,集中优势资源做强法律监督主责主业。 

  其次,做实纵向一体化机制。在办案过程中,上级检察机关可以整合下级检察机关的未成年人检察资源:直接办理下级管辖的案件,指令某个主体把自己正在办理的案件移交给其他有权办案的主体来办理,或者要求一个或多个主体协助另一个主体办理案件,而相关主体有义务服从这种安排。与此同时,上级检察机关也可以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等方式,实现对下级检察机关办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再次,健全外部沟通协作机制。未成年人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既要承担司法保护的重要职责,又要通过检察履职最大限度推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融通发力、落地见效,实现“1+5>6”。 

  (六)建构专门化的理论体系 

  检察理论研究是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先导性、基础性工程,承载着助推新时代新征程检察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使命。未成年人检察专门化既需深化理论研究、强化理论支撑,也要在实践中持续验证并升华理论。 

  长期以来,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构建思维停留在成人司法的例外规定层面,脱胎于刑事司法体系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存在诸多困境,有必要专门开展对未成年人法学基础理论、未成年人司法法学以及域外未成年人法学的深入研究,进一步推动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完善。近年来,在民法典、刑法修正案(十一)、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家庭教育促进法等多部重要立法施行与发展中,未成年人检察实践为理论研究提供了丰富的养料。未成年人检察理论研究取得诸多富有特色的理论探索成果,在促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同时,也为整个未成年人法学研究逐步摆脱附属性作出了重要贡献,如,附条件不起诉、强制报告等诉讼制度都是相关理论研究成果在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先行先试后最终写入法律。 

  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未成年人检察业务集中统一办理后,新时代新征程未成年人检察理论研究与未成年人检察新业务相向而行,呈现有序、规范、创新发展的良好态势。但同时也存在理论研究对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全面深入发展引领不够充分、缺乏系统的理论建构与基本原理的深入探求等问题,相关研究延续了近年来司法实践适度先行、理论研究稍后努力跟进的整体态势,尚未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属性深入阐发未成年人检察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中的准确定位。在此情形下,未成年人检察专门化的理论体系构建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未成年人检察作为一项相对年轻的检察业务,一方面,必须主动关注、深入研究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矫治、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检察公益诉讼等重点难点问题;另一方面,也要在既有探索实践的基础上,加强对未成年人检察专门化基本概念、基本内涵、基础理论以及实践路径等问题的总结提炼和理论研究,以检察实践滋养理论研究,为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支撑。 

  来源:人民检察 

  编辑:郑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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