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SXJCMAIL@163.COM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作出 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27日

  324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在西安举行,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黄河受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春雷同志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作了《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的报告》。次日,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下称《决定》)。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对《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的报告》进行了审议,常委会认为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聚焦公益核心,服务中心大局,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上取得积极成效,对全省检察诉讼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为进一步加强人大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解决公益诉讼拓展领域、线索发现难、调查核实难等问题,促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依法开展,省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决定》。《决定》充分体现了省人大常委会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助力陕西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担当,体现了省人大常委会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决定》共16条,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必须加强党的领导、人大监督,社会各界必须予以支持配合的基本要求;二是突出陕西特色,要求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切身利益等领域公益诉讼工作;三是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要求在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公共卫生安全、历史文化古迹和文物保护、危化品管理、个人信息安全、英烈纪念设施、野生动物保护等领域探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四是加强检察监督,明确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提起诉讼、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等方式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行政机关应当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五是强化工作措施,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不得拒绝、推诿或者阻挠、妨碍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六是促进协调配合,对检察机关与相关机关在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细化,要求建立有关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及办案协作机制。明确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向人民检察院开放相关行政执法信息和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在司法裁判中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补植复绿、土地复垦、增殖放流、替代性修复等诉讼请求予以明确,切实维护公益。《决定》的颁布施行,必将更好地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有力推动全省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不断创新发展。 

  (作者: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 余明 编辑:王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京ICP备05026262号 网络视听许可证0108277 版权所有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西新街1号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邮编710004

Copyright 2012 by www.sn.jcy.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te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