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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至:护佑祖国花朵 播撒法律种子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01日

近年来,周至县人民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省、市等一系列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文件精神,以提高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德育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实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目标,充分发挥该院在全县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和法治教育工作中的检察作用,从“互联网+”的工作思路出发,完善机制、多措并举,稳步推进未成年人诉讼工作、法治教育工作。20185月,该院建成并投入使用未成年人关爱教育基地,530日,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周至县人民检察院共同开展以“关爱祖国未来,擦亮未检品牌”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此次活动的举办标指着周至县人民检察院未成年检察工作更上了一个台阶,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总结周至未检工作经验,有以下几个方面:

建章立制,形成未检工作新合力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以规章制度引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先后制定印发了《周至县人民检察院未检工作实施方案》、《周至县人民检察院“法治进校园”活动实施方案》、《未成年人案件附条件不起诉的“1+4+N”考察办法》、《“爱在检徽下”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系列活动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文件,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检察工作和法治教育工作做出安排部署。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发挥好牵头作用,各部门积极配合,检察干警各司其职,把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以及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作为重点工作、专门工作,进一步细化落实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和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目标、明细工作重点、完善督促检查机制,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形成全体检察干警齐抓共管良好工作格局。

完善机制,推进未检工作再深入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一直坚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主办检察官自受理案件起,全程负责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诉讼监督以及参与综合治理预防犯罪等工作,将预防工作更好地融入检察办案全过程,建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一体化”工作机制。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还创新的建立了未检工作社会支持一体化创新模式。聚集县内资源优势,联合教育局、司法局、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建立未成年人预防、矫正的多部门、跨部门合作机制,形成司法保障社会支持体系。

创新模式,打造未检工作新品牌

一是建立“检校合作”的普法工作机制。周至县人民检察院与全县36所学校建立法治联络检察官活动机制,联合县教育局,并邀请县委政法委、县委宣传部、团县委开展了以“弘扬法治精神,普及法律知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主题的“检察官普法进校园”活动启动仪式,检察长王晓明与县教育局负责人签订了“法治进校园”活动责任书,36名法制联络检察官与各联系学校签订了宣传责任书。随后,相继组织开展了“成长路上,携法同行”检察官普法巡讲进校园活动、“防治校园欺凌,护航未成年人成长”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美丽人生、自信女孩”为主题的关爱女性中学班会活动,并组织学生参加检察开放日、观看庭审现场、参观检察院、看守所等系列活动50余次,面向全县中小学开展覆盖式法制教育,累计参加活动的未成年达到50000余人。

二是全力打造“爱在检徽下”周至县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新品牌。周至县人民检察院利用“2+1+N+1”工作模式创新未检工作,打造“爱在检徽下”周至县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新品牌。

建立建成两室一品:“爱在检徽下”法治教育基地和心理咨询室。高标准、创新性设立“爱在检徽下”未检工作机制,针对未成年人教育、关护的特殊性,联合团县委、教育局、妇联等部门开展心理咨询、心理疏导等特色工作,打造有固定场所、有专业设施、有稳定心理辅导人员、有规范工作运行制度、有特色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的“五有”心理工作区,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保护其合法权益开辟新的途径。

N种活动:依托品牌,开展“请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的多种法治教育系列活动。依托“爱在检徽下”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品牌,利用法治教育基地和区域内学校搭建平台,拓展预防基地,检校共建,持续深入开展“爱在检徽下--关爱留守儿童成长”、“爱在检徽下--快板说法”、“爱在检徽下--成长路上、携法同行”、“爱在检徽下--防治校园欺凌,护航未成年人成长”等系列活动,通过“模拟法庭+庭审观摩+童心演法+检察官释法+动漫演示+作品展示+专题讲座”等,常态化开展预防宣讲,使“请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的工作模式发挥最佳的教育效果。

一个目标:创建周至县检察院青少年维权岗。第一,社会帮教。积极引入社会资源,依托该院“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关护基地”搭建帮教平台,推动帮教工作多元化,对涉案全体未成年人进行回访帮教;第二,放大辐射效应,品牌打造。利用专项资金,建设集“案件办理+心理辅导+法治宣传+社会关护”于一体的“爱在检徽下”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基地,打造“爱在检徽下”logo品牌标识。

一直以来,周至县人民检察院坚持教育挽救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继续强化检察职能,完善未检工作机制,严格执行未检工作规范,突出人民检察院未检工作保护未成年人的特色亮点,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作者: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张东龙 张良 编辑:杜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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