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上午,第二届“合适成年人”聘任仪式在我院二楼会议室举行。来自妇联、学校、企业、基层组织、爱心组织的6名“合适成年人”及咸阳市彬州市人民检察院院未检工作负责同志参加,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黄勇鹏主持并讲话。
聘任仪式上,黄勇鹏副检察长简要介绍了“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价值意义、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未检工作负责同志领学了《彬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推行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宣读了《关于聘请郑梅等同志为“合适成年人”的决定》,为6名“合适成年人”颁发了聘书。黄勇鹏副检察长以“热心、爱心、责任心”寄语新聘任的“合适成年人”,希望大家按照“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践行“双向保护”理念,以“求极致”的态度发挥自身优势,助推我院未检工作再上新台阶。
新聘任的“合适成年人”纷纷表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涉及千家万户,需要社会各界携手共进,我们愿意承担起“临时家长”的角色,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和行业影响力,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做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是法律赋予未成年人的一项特殊保护政策。我院于2018年5月率先在全市建成“合适成年人”库,并广泛运用于涉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活动中,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检察官普法:什么是“合适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作者:彬州市人民检察院 孙 科 肖春莲 编辑:王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