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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检:上下两级联动 成功消除一起特种设备危及铁路线下安全隐患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08日

  日前,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检察长收到一起铁路线下安全隐患线索,遂当即指示院铁路线下安全隐患线索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调查核实。经现场初步核实:位于西安市灞桥区灞桥街道豁口村十字北路东500米延景煤场A4号、陇海线K1058+0段铁路桥下,无回收特种设备资质的西安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商贸公司)将收购的大量报废气瓶堆积在铁路桥下,并用剪板机切割准备销售,造成重大铁路安全隐患。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收到西安铁路运输检察分院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交办通知后,当天下午即赶赴现场调查,发现现场堆积的石油液化气瓶共163只,部分已被切割,空气中弥漫刺鼻气味,当即要求某商贸公司立即停止切割,将报废气瓶送交有资质单位处置。紧接着赶往相关行政单位调查了解。次日上午,该院办案人员再次前往现场查看,发现液化气储存罐剪板机已被相关行政单位查封,报废气瓶已交由有资质处理特种设备的单位处置,公益被侵害的现状和危险业已消除。根据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了终结审查决定,并向西安铁路运输检察分院进行汇报。西安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主管领导针对该案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查明行政机关是否实施了行政处罚;二是进一步查明煤气罐来源和去向;三是要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改进工作检察建议。201964日,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向相关行政单位提出了改进工作检察建议,建议其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 

  该相关行政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多措并举全面整改。一是派出安全监察人员前往某商贸公司调查。经查验台账,查明气瓶来源系周边回收点回收废旧金属时零散收购,后将气瓶混杂于其他金属中一并售于某商贸公司。目前,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163只气瓶均为报废钢瓶,现已全部作破坏性处理。二是鉴于监察人员到达现场时,某商贸公司已将气瓶交由有资质处理公司处置,且提交《检讨书》表明悔过态度,在厂区空地周边筑起2米高的护栏,保证日后将废品堆积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域之外。同时,购置多功能洒水车一台、雾炮一台、空气净化器四台,保证铁路桥下空气质量达标,故对某商贸公司不予行政处罚。三是开展废旧金属材料回收企业宣导、检查行动。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液化石油气充装相关领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立即开展废旧液化气钢瓶专项检验的通知》等文件,在全区范围内对废旧金属回收单位进行检查。目前已检查21家,张贴倡议书、发放宣传页累计1000余张。同时,结合“安全宣传月”活动,与各液化气站、工商所、街道办联合,通过悬挂展板、发放资料、现场宣讲等方式,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确保特种设备安全。四是加强液化气充装站、检验机构对报废液化气钢瓶的回收力度。为进一步落实检察建议要求,结合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的气瓶安全治理实施方案,安排部署各液化气站设置回收点,回收补贴方式,提高群众上交报废气瓶积极性,消除报废气瓶流入市场的安全隐患。 

  725,该行政机关向检察机关送来检察建议书回复函,双方就整改情况进行了深入座谈,达成了共识。此案的成功办结,是陕西铁检机关遵循“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与行政机关合力解决铁路线下安全隐患,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充分体现,取得了“办理一案,警示一片,影响社会面”的良好效果。 

  (作者: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 王亚龙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惠琳琳 编辑:王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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