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镇巴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性修复工作座谈会,镇巴县法院、汉中市生态环境局镇巴分局、县林业局、农业农村局等部分镇领导和业务人员参加会议。
会上,镇巴县检察院汇报了近5年来生态环境检察工作情况,分析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阐述了会议召开的背景和目的意义,研讨了镇巴县检察院主导制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性修复机制方案,听取了与会人员的意见建议,并达成共识,七部门联合会签《镇巴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性修复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共14条,明确了替代性修复的定义是指“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因客观原因无法原地修复或者确因经济困难没有修复能力的,由赔偿义务人采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方式进行等量替代修复的一种修复责任承担方式”。适用范围是“检察院办理的公益诉讼、法院审判和执行、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所涉及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案件中需替代性修复的案件”。确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法律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部门、机构为替代性修复的承办机关。检察院、法院所办案件中的替代性修复,由检察院、法院按照各部门职能职责协商后确定承办机关”。《办法》还对替代性修复的适用条件、方式、流程、劳务代偿价值计算、结果运用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会议要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创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性修复的重要意义,该《办法》既是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模式的勇于探索,解决了用传统修复模式无法原地修复和确因经济困难没有修复能力两大难题,又构建了“司法+行政”一体化保护和治理生态环境合力。要认真贯彻落实《办法》,依法规范办理符合替代性修复条件的案件,培育出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和做法。要广泛宣传,预防和减少生态环境损害违法犯罪,让无修复经济能力的人也要履行实质性责任,最大限度实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座谈会后,与会人员共同前往马家湾,举行了修复基地揭牌仪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