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稀动物是在自然界较为稀有和珍贵的动物。国际上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珍稀动物灭绝的问题。为此,国际上将每年的4月8日定为国际珍稀动物保护日。珍稀动物是大自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珍稀动物主要以野生为主,保护野生动物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生动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也规定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等罪名。下面就一起来学习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知识吧!
检察官以案释法
案例一:潘某捕杀“老鹰”案
2018年10月,镇巴泾洋街道办村民潘某为防止老鹰抓吃饲养的小鸡,在自家院子里用筛子、木棍、绳索制作成捕鸟工具,用小鸡为诱饵,捕杀了一只老鹰。经鉴定所捕杀的老鹰为凤头鹰,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镇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潘某提起公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审理,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潘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公益诉讼部分,判令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生态资源损失费25000元。
检察官提示:你以为的“普通”动物,可能并不“普通”。面对野生动物,千万不要心存侥幸,否则很可能触犯刑法,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二:李某等3人非法收购野生动物制品案
2019年,李某请朋友赵某帮忙购买熊腿,赵某又委托朋友杨某打听购买,后杨某果真买到两个熊腿(一个前腿,一个后腿),并送到赵某处,赵某在市场上找人进行脱毛处理后又交给了李某。李某将熊前腿送给赵某食用,将熊后腿拉至镇巴县某村送给回老家过年的康某食用,后康某将未食用完的熊腿扔进了化粪池内,被陈某挑粪浇地时发现报警而案发。经鉴定,李某等3人非法收购的熊腿属哺乳纲食肉目熊科黑熊,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李某等3人虽没有直接猎捕、杀害野生动物,但其行为加速了该种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和物种灭绝的速度,有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镇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等3人提起公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审理,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分别判处李某等3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公益诉讼部分,判令李某等3人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连带赔偿生态资源损失费16000元。
检察官提示: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改掉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是每个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举手之劳”。
知识拓展:“三有”动物,也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三有”动物指的是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常见的“三有”保护动物有麻雀、壁虎、蟾蜍、青蛙、野鸡、野猪、野兔、鹌鹑、菜花蛇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三有”保护动物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构成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捕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检察官提示:无论是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还是“三有”动物,都受到法律保护。
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
请善待野生动物,
共同守护生物多样之美!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第六条第一款: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