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向某某危害野生动物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向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令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150800元。
2021年4月至2023年2月期间,向某某将自己制作的钢丝套和购买的狼夹子安装在山林中,先后猎捕到三只麻羊子和一只拱猪子,被扛回家进行剥皮,除部分食用外,剩余的储存在冰柜里。经鉴定,向某某猎捕的麻羊子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中华斑羚,拱猪子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猪獾,其共计价值150800元。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向某某的行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办有狩猎证,在禁猎期、禁猎区并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涉嫌构成危害野生动物刑事犯罪,有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在追究向某某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张其赔偿公益损害。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使违法者受到刑事、民事的双重追责,最大限度地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和公共利益。
检察官提醒: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野生动物是大自然生态圈和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态平衡和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打击非法猎捕、铲除交易市场、革除食用陋习,自觉、自发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我们人类自己!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