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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协作机制 合力打击虚假仲裁、公证

发布时间: 2023-11-27

为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防范和打击虚假仲裁、虚假公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近日,镇巴县人民检察院与县司法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会签了《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仲裁与虚假公证的协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进一步加强各单位在防范和打击虚假仲裁与虚假公证活动中的沟通协作。

加强信息互通 实现案件线索共享

该《意见》明确:一是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公证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已受理的案件可能存在虚假仲裁、虚假公证,或是相关案件已进入法院执行程序的,应及时将线索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人民检察院应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并在三个月内将处理结果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公证处反馈。二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可能存在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的,应及时将线索移送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公证处处理。

加强会商研判 实现查防一体协作

该《意见》强调:一是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公证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的,可以与人民检察院通过会商、研判的方式进行分析认定,以便准确甄别、防范虚假仲裁、虚假公证。二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就虚假诉讼的特点、成因、查处等情况及时沟通交流,加强预警和研判,完善防范对策。对在共同协作配合打击和防范虚假诉讼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发现的新情况协商解决,研究完善工作机制和对策,加强协作配合。三是在因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需要,人民检察院查阅、复制、摘录仲裁案卷材料或者开展其他调查核实工作时,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公证处应当予以配合;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公证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人民检察院协助调查取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协助。

加强单位联动 提高普法宣传效应

该《意见》规定:通过联合开展法治宣传、专项活动、召开法治讲座、送法进校园、向社会公开发布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不断增强全社会虚假仲裁、虚假公证防范意识。

下一步,镇巴县人民检察院将以该《意见》的签订为契机,持续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协作配合,推动和完善虚假诉讼联合防范、发现和制裁机制,加大对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的惩治力度,为社会和谐稳定、诚信守序、平安镇巴建设保驾护航。

检察官普法小贴士    

一、什么是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该行为如果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将构成虚假诉讼罪。

二、如何识别虚假诉讼?

1、原、被告是否存在特殊关系、诉讼事实及理由是否明显不合理,证据是否明显伪造等。

2、诉讼中当事人未做抗辩或不做抗辩,或表面抗辩,但对抗辩事由不提供证据,过程过于“和谐”。

3、双方当事人经常表现为“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急于快速达成和解,执行财产。

三、法律责任

民事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篇:《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镇巴检察提醒您:虚假诉讼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甚至损害司法的公平、公正和公信。我们在此呼吁社会公众在参加诉讼过程中,坚持诚信原则,严守程序规则,以诚信诉讼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营造诚信诉讼环境,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共同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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