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巴腊肉”历史悠久,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深受外地客商和消费者的喜爱,被镇巴县委、县政府确定为“4+X”特色产业,2013年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称号,2021年被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第一批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名录。为全面推进“三个年”活动走深走实,镇巴县人民检察院立足检察职能,主动融入县域经济发展大局,以地理标志保护为着力点,将依法保护镇巴腊肉产业发展作为“小切口”改革突破点,助推镇巴县腊肉产业高质量发展。
实地走访调研,摸排问题线索。镇巴县人民检察院注重助力营造安全稳定的腊肉产业法治环境,在开展地理标志保护专项检察监督工作中,发现有极个别企业商家虽经镇巴县腊肉产业协会授权,但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公告,就擅自使用了印有“镇巴腊肉”字样的外包装盒,其行为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产品,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召开座谈会,聆听代表心声。针对此类问题,镇巴县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及时邀请镇巴县农业农村局、镇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代表及市人大代表李田、李溪等人召开“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座谈会”,就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履职情况及地理标志保护现状进行交流,并就此次地理标志保护专项检察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予以总结,广泛听取出席代表的意见建议。“地理标志与其独特的产地、品质、商誉紧密相关,是一项地区性的公有领域资源。地理标志产品能有效提升地方特色产品的品牌形象,形成品牌经济,镇巴腊肉作为我们镇巴县的特色品牌,带动了我们地方特色经济,是乡村振兴的助推器。此次地理标志保护专项检察监督工作成效显著,及时将小商贩及企业的违规行为予以遏制,对市场的有效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参会的市人大代表、企业负责人李田说道。
制发检察建议,规范市场秩序。为维护“镇巴腊肉”品牌形象和市场秩序,镇巴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向相关行政单位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并引导企业商家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时督促完成相关手续,加强巡查力度,注重发现影响腊肉产业发展的地理标志、品牌侵权行为,不断促进镇巴腊肉产业健康、可持续、高质量发展。镇巴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杨合合表示,检察机关将加强与相关部门、企业的联系协作,立足检察职能,结合镇巴县自然、人文资源,持续做好监督工作,助力镇巴县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提质增效,助推地理标志商标规范使用,进一步提升镇巴县地理标志品牌价值和影响力,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申报使用指南:
一、申请主体
1.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
2.经公告地理标志已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注册人的集体成员;
3.经公告备案的已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的被许可人;
4.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其他使用人。
二、申请程序
生产经营者向县区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 —> 市市场监管局核实、备案 —>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受理窗口初审 —> 省知识产权局审查 —> 公告核准使用专用标志企业名单 —> 发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下载密钥。
三、申请材料
(一)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途径申请专用标志应提交:
1.《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一式二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3.申请人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一式二份(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申请人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并加盖公章);
4.CMA资质或同等级及以上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18个月内)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5.申请人制定的行之有效的专用标志管理办法(也可由当地地理标志管理部门统一制定)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6.已批准发布的产品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标准文本复印件一式二份;
7.申请人生产经营状况说明及简介。
(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许可使用人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应提交:
1.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商标许可备案公告一式二份;
2.已批准发布的产品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标准、团体标准、行业标准文本复印件一式二份;
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4.企业联系方式。
(三)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集体成员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应提交:
1.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集体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或变更公告一式二份;
2.已批准发布的产品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标准、团体标准、行业标准文本复印件一式二份;
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4.企业联系方式。
以上三种途径申请材料的形式为纸质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申请资料可现场提交或邮寄(受理地址:西安市高新区丈八1路3号旺都D栋11层,邮编:710065 接收人:地标核准受理窗口 电话:029-81101903转8012/8013,17791637443。网上申请开通时间另行通知)。
四、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等方式查询审批事项的办理进程。陕西省知识产权局规划协调处029-63916892;中国杨凌农业知识产权信息中心(受理窗口)029-81101903转 8012/8013。
五、办理结果获取
经省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后,发布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公告,并发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下载密钥。
查询网址:陕西省知识产权局http://snipa.shaanxi.gov.cn/中国地理标志产品(陕西)平台http://1.85.55.214:8080/dbhz/user/register
密钥下载地址:地理标志保护数据管理系统http://dlbzgl.hizhuanli.cn:9000/
六、使用要求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比例缩放,标注应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使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作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
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并加注商标注册号。
七、标示方法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
2.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上;
3.使用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包括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地理标志进行的广告宣传;
4.使用在展览会、博览会上,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于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