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镇巴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辖区内首例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
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杨某某为了给其妻子治疗头疼病,在镇巴县国有某林场一带山林内采挖了十余株疑似野生天麻。在返回途中,被镇巴县森林警察大队民警发现,当场查获其采挖的疑似野生天麻植物。经鉴定:杨某某采挖的植物为野生天麻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杨某某的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但综合考虑本案系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实施以来在本辖区内发生的第一例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该案例具有其典型性和特殊性,且杨某某无前科,系偶犯、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具有坦白情节,其采挖野生天麻是以治疗妻子头痛病为目的,主观恶性较小,危害后果不大,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性,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同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书,建议加强普法宣传,加大巡查力度,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对于涉及的违法事实交由相关职能部门做出行政处罚。
检察官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下一步,镇巴县人民检察院将立足司法办案,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打击、预防、保护职能作用,对落实野生植物保护检察建议进行“回头看”,推动行政执法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形成保护野生植物合力,为自然资源和秦巴山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坚实的检察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