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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非法狩猎 刑事民事都担责

发布时间: 2023-01-13
 近日,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张某非法狩猎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非法狩猎罪判处张某管制六个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在法院审理期间调解结案,检察机关的两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张某已履行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生态资源损失费3160元。

 

 

2021年8月,张某在网上购买电猫狩猎工具,安装在其自留山内,先后打死麂子、狗獾、野猪等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被自已食用或出售。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张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未办有狩猎证,在禁猎期、禁猎区并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属非法狩猎,同时还有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侵害了社会公共权益。遂在追究张某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张其赔偿公益损害。以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使违法者受到刑事、民事的双重追责,最大限度地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和公共利益。鉴于张某悔过态度较好,积极履行了民事责任,法院对刑事部分给予了从轻判处。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

野生动物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以及预防和控制疫病传播、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案的办理充分表明生态是红线,生态保护有法可依,法律底线不容触碰,谁触碰谁付出代价。从而也警示和教育广大人民群众要热爱自然,敬畏法律,把野生动物视为人类的朋友,不非法猎捕、交易、食用,与之和谐共生,保护我们的美丽家园和人类福祉。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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