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其抵触相亲
妈妈着急“上火”
为了女儿的“终身大事”
妈妈跑遍“相亲角”
甚至瞒着女儿
代签了一份婚介服务合同
一边是白纸黑字签好的协议
一边是始终不肯妥协的女儿
这下妈妈犯难了
女儿坚决不接受相亲,服务费怎么办?
上海黄浦,年近30岁的小张暂无恋爱打算,她的妈妈心急如焚,到处张罗着给女儿介绍对象,而女儿对相亲却有着强烈抵触情绪。
一天,张妈妈在公园“相亲角”遇到了某婚介服务机构。婚介机构对张妈妈进行了详细介绍,并称自己有办法能说服小张。于是,在未征得女儿同意的情况下,张妈妈以代理人的身份为小张签订了为期半年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约定由婚介机构为小张提供婚姻介绍服务,并当场支付了服务费两万元。
果不其然,小张得知此事后表示强烈反对,坚决不接受相亲,并要求妈妈要回两万元服务费。当张妈妈向婚介机构提出全额退还两万元服务费时,婚介机构却表示需扣除30%的服务费作为违约金。母女俩将婚介机构诉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要求全额退还服务费。
法院:该婚介服务合同对小张不产生效力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张的妈妈在明知小张不接受婚介服务的情况下,仍以代理人的身份代其与婚介机构签订服务合同,且事后未得到女儿追认,属于典型的无权代理。而婚介机构在明知张妈妈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仍劝说其签订婚介服务合同,存在明显过错,实际上其也并未提供过婚介服务。
最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婚介服务合同对小张不产生效力,婚介机构全额退还服务费两万元。
法官:家长需尊重子女本人意愿
如今,家长代子女去“相亲角”找对象的情形并不鲜见,其中不乏一些婚介服务机构从中“借机”推销婚介服务。在婚介服务机构“洗脑式”推销话术下,一些家长往往会出于焦虑心态,代子女签下婚介服务合同。本案就是一起因家长未征得子女事先同意和事后追认,代为签订婚介服务合同而引发的纠纷,争议焦点集中在婚介服务合同的效力问题及费用退还问题。
一、关于婚介服务合同的效力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案涉婚介服务合同的服务对象为小张,张妈妈在未取得小张委托授权的情况下,以代理人的身份与婚介服务机构签订婚介服务合同,属于无权代理。事后,小张未对该代理行为进行追认,并强烈拒绝。因此,本案中张妈妈与被告签订的婚介服务合同对小张不发生效力。
二、关于费用退还问题
本案中,被告作为专业的婚介服务机构,对合同签订主体是否适格具有审查义务,尤其是“相亲”这种具有较强人身专属性的行为,原则上需由本人亲自作出决定和表达。所以,被告在明知张妈妈未征得女儿同意,且小张对相亲存在强烈抵触情绪的情况下,为赚取服务费,仍劝说张妈妈签订婚介服务合同,显然存在过错,且之后也未实际提供婚介服务。因此,人民法院对被告要求扣除30%的服务费作为违约金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被告应当全额退还张妈妈支付的服务费两万元。
家庭是社会的基础,婚恋是家庭的要素。千里姻缘一线牵,本是一桩美事,但当下婚介服务市场良莠不齐,一些“红娘”一味追求“成交业绩”,让寻求真爱变成套路。婚姻乃人生大事,家长为子女心切虽是情理之中,但仍需尊重子女本人的意愿。在签订婚介服务合同时“多看合同条款、少听口头承诺”,尤其要注意合同对服务形式、内容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的约定,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来源:公众号@上海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