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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速裁程序看认罪认罚从宽的实现

发布时间: 2019-04-03

   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刑事和解构成了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基本框架,速裁程序的核心理念就是认罪认罚从宽,其适用方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协调。速裁程序有何特殊性、与其他从宽情节如何累加适用。作为新的法律规定,笔者就如何将速裁程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检察机关适用的若干问题结合基层司法实践作以粗浅探析。 

  认罪认罚从宽概述。从检察机关角度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犯罪嫌疑人向人民检察院如实供述主要罪行,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或简易程序的建议,并在所提出的量刑建议中建议人民法院给予被告人一定幅度刑罚减免的具体制度设置。 

  速裁程序与认罪认罚从宽的关系。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实行进一步的简化相关诉讼程序。刑事速裁程序之“速”,主要体现在对符合条件的刑事轻罪案件在办案流程、庭审模式等方面进行简易化、便捷化处理,从《刑诉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中不受送达期限的限制、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审结期限等方面体现了“速”,旨在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合理配置司法资源,解决司法资源紧缺与刑事案件数量骤增之间的矛盾,提升办案效率。 

  速裁程序全程贯彻认罪认罚从宽的处理原则,在速裁程序中,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只要被告人“认罪认罚”,司法机关就应在实体上从宽,在程序上简化,以求提高诉讼效率。刑事速裁程序在贯彻认罪认罚从宽理念的同时又具备其特性。 

  适用范围有所不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原则上可以适用于包括重罪在内的所有案件,甚至在死刑案件中也可落实。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则受到了较大限制、适用范围更小,局限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认罪认罚的认定要求更为严格。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中,犯罪嫌疑人的从宽幅度根据其自首、坦白以及当庭认罪态度等法定、酌定情节进行考量,而犯罪嫌疑人是否同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是否对于刑期提出辩解,往往不会明显影响其从宽幅度。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中,对于构成“认罪认罚”的要求更为严格,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的意思表示更具形式化。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即将“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体现在书面承诺的形式;在审判阶段的认罪认罚,表现在当庭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使用速裁程序,即将“认罪认罚”体现在口头承诺的形式。 

  认罪认罚从宽在速裁程序中的实现方式。从表面上看,速裁程序的增加仅仅是对办案期限的大幅缩减和庭审程序的简化,但司法机关为了适应这种快速的办案节奏,必须从自身办案方式开始变革。 

  (一)实体上的从宽。速裁程序的从宽幅度更为明确,更具备可期待性,在坦白的基础上给予更大优惠。进一步规范速裁程序从宽的幅度,在量刑上减少基准刑的10%-30%,并保障缓刑的适用。《刑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二)程序上的从宽。速裁程序的重点在于“裁”,进入审判程序,可以理解为犯罪情节比可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要严重。因此,速裁程序在程序从宽上的体现主要是非羁押强制措施的适用和诉讼周期的大幅度缩短。《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大幅缩短刑事诉讼周期,对于犯罪嫌疑人已是非常重要的从宽措施,相当于通过认罪认罚获得优先处理、优先审判的权利,减少“关多久判多久”的现象。速裁程序从时间上加快了轻微刑事案件的办理速度,缓解犯罪嫌疑人焦灼等待的心理压力,从制度上一定程度防止“人情案”的发生。同时探索“刑拘直诉”的办案方式,如危险驾驶罪在刑事拘留的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全部诉讼流程,使得不符合逮捕条件、外地人适用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又无法保证后续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犯罪嫌疑人也能从快处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备量刑协商的色彩,如刑事和解中赔偿情况与量刑及非监禁刑的适用直接挂钩。从司法实践来看,类似于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案件双方当事人难以在短期内就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和解因而不能适用速裁程序办理,速裁程序的效率性与和解、调解滞后性之间存在矛盾之处。因此,除进一步从程序上完善刑事速裁,还需从法律援助、赔偿担保等保障机制上扩大刑事速裁案件的适用范围。 

  

                                                                       (作者:富县人民检察院 雷菲菲 来源:陕西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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