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系一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申请人,在咸阳某公司工作达三十年,从事搬运、看管库房、门卫等工作,因被解除劳动关系和用人单位打起了官司。自2015年起,历经劳动仲裁及多次诉讼,最终被认定和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李某不服,向咸阳市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该院审查后向陕西省检察院提请抗诉。陕西省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于2019年7月11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该案经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再审判决,认定李某与用人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用人单位依法支付李某最低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共计49080元。至此,李某不仅依法得到经济补偿金等,今后的生活及养老保险也有了着落。
拿到判决书的李某激动不已,新年之初先后专程到咸阳市检察院及省检察院送锦旗,以表示对检察机关依法办案的感激之情,这无疑是对民事检察工作的充分肯定和鼓励。2020年,陕西省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将继续不忘从检初心,砥砺前行,以公正取信于民,以真情服务于民,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真正做到为民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