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被标注“另案处理”
到司法机关作出判决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检察院发现
蔡某在浙江的犯罪事实
未得到外省司法机关判决确认
只要拒不认罪、“零口供”
之前犯的案子就可以躲过去了
蔡某的如意算盘能实现吗?
案卷中发现“另案处理”字样
2016年10月至2017年10月
蔡某与涂某、徐某等人合伙
在浙江省常山县某化工厂内
非法生产麻黄碱1.2万余千克
麻黄碱制成后
蔡某等人指使陈某
将麻黄碱运至浙江金华、云南昆明等地
2017年10月16日
陈某在金华与罗某等人
交接麻黄碱时
被民警抓获
2018年5月、2020年11月
蔡某的同案犯徐某、涂某等人
先后被移送至
衢江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审查中
检察官发现
案卷中蔡某被标注了
“另案处理”字样
案件材料中显示
其因涉嫌其他犯罪
被外省侦查机关抓获
侦查机关也将蔡某
在浙江的犯罪事实
移送外省相关部门
异地犯罪事实未被认定
“另案处理”真的处理了吗?
此后两年内
衢江区检察院通过省、市两级院
多渠道协作
实时长线追踪
外省司法机关的处理动态
至蔡某终审判决生效
检察院发现
蔡某在浙江的犯罪事实
仍未得到外省司法机关判决确认
经外省司法机关反馈
未认定的原因是
蔡某拒不承认该项犯罪
重启案件追诉获判罚
发现蔡某的判决书中
没有在浙江部分的犯罪事实后
衢江区检察院当即重启该案
并联合衢州市检察院
共同分析研判案情
认为尽管蔡某“零口供”
但在案证据确实、充分
足以认定蔡某的行为
构成非法生产、运输制毒物品罪
衢江区检察院随即
向侦查机关发出追诉文书
对蔡某予以追诉
将蔡某押回衢州后
公安机关于2023年5月18日
将其移送审查起诉
但直至审查起诉阶段的第一次讯问
蔡某仍是“零口供”
抓住蔡某认为
不认罪就能不被追究的心态
检察院仔细研究其家庭情况
个人履历等相关信息
重新制作针对性的讯问预案
并向其释法说理
最终
蔡某承认了非法生产、运输制毒物品
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因蔡某的犯罪地不在衢江区
经衢州市检察院指定管辖
衢江区检察院于7月6日
以蔡某涉嫌
非法生产、运输制毒物品罪
向法院提起公诉
衢江区法院审理后
判处蔡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
并处罚金40万元
连同此前判决
衢江区法院决定对蔡某数罪并罚
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二个月
并处罚金90万元
什么是“另案处理”?
“另案处理”是指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涉嫌共同犯罪案件或者与该案件有牵连关系的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法律有特殊规定或者案件存在特殊情况等原因,不能或者不宜与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同案处理,而从案件中分离出来单独或者与其他案件并案处理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
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检察日报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