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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拖延付款竟伪造判决书,“不起诉”≠“不处罚”!

发布时间: 2024-10-24

 

你好,我想举报有人伪造法院判决书!”

2023 11 月,一份特殊的举报呈递至洋县公安局。原来,杨某为拖延付款,竟生出了伪造判决书的“歪点子”。

2022 6 月,因工程需用砂,杨某从黄某和梁某的砂厂购入约 17 万元的砂,却一直未付款。此后,二人多次向杨某索要货款,而杨某为拖延付款时间,竟通过手机软件伪造了一份带有某中级人民法院诉讼专用章的民事判决书,称他人欠其 460 余万元工程款,法院已判决对方限期支付。杨某将伪造判决书拍照后通过微信发送给黄某和梁某,后打印出纸质版转交二人,声称等这笔钱要回来后就偿付货款。

黄某和梁某看到杨某提供的判决书后,满心期待着杨某拿到欠款,以便早日拿回砂款。然而,在耐心等待的过程中,杨某却玩起了“躲猫猫”。渐渐地,他们心中的“信心”转化为了“疑心”,对杨某提供的“判决书”产生质疑,发觉内容粗糙,与正规法律文书大相径庭。于是,他们通过查找资料、咨询他人,最终发现该判决书有造假嫌疑,遂报案至洋县公安局。洋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终结后,以杨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向洋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洋县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认为,杨某伪造法院民事判决书后只对黄某和梁某出示,其目的只是为了拖延付款,没有造成恶劣政治影响或者继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由于其自首、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随后,洋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将该线索移送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部门及时进行“行刑反向衔接”审查,认为杨某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虽然被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但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应当给予治安处罚,仍需要追究其行政责任,遂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杨某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杨某终将为自己的“小聪明”付出代价,“不刑”≠“不罚”。

 

【检察官说法】

行刑反向衔接是指,对于刑事司法程序中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移交有相应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进行处理的制度。它是当前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意见,防止“不刑不罚”,避免不起诉后无处罚的现象。通过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行政处罚,可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惩戒,让被不起诉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和违法性,既能让被不起诉人获得改过自新的机会,继续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又能充分体现法律的公正。因此,检察官提醒:“不起诉不等于不处罚,任何违法行为都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经检察长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要求有关主管机关及时通报处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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