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由省检察院主办、西安市检察院承办的“知识产权检察实务沙龙”在秦创原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中心举行,聚焦“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侵权规制研究”,西安交通大学孙那副教授、西北大学黄菁茹助理教授作主旨发言,西安市检察院陈磊检察官介绍了近期出台的《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人工智能(AI)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十条措施》,部分知识产权检察干警围绕主题开展交流研讨。
此次知识产权检察实务沙龙是省检察院“4.26”知识产权宣传周系列活动之一,也是持续推进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建设、深化知识产权前沿问题研究、加强检校合作的具体实践。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大学等高校专家学者,全省检察机关三十余名知识产权检察实务人员参加了本次活动,大家共话人工智能时代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共商知识产权检察服务创新驱动发展。
观点一览
孙那 西安交通大学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孙那: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参与人类创造的过程中产生的侵权责任讨论中,我们应准确定位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法律性质,兼具内容生产者与平台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其法律责任的承认应与其注意义务相匹配。同时,应考虑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与用户之间责任的分配,合理分配责任承担方式,厘清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黄菁茹 西北大学助理教授
黄菁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出现,完全颠覆了著作权法对于表达保护的机制,虽然目前集中于大模型训练行为的定性、AIGC生成物可版权性、AIGC生成物侵权认定与责任界定,但未来AIGC会通过大量爆发的案件逐步影响著作权法的基础制度。考虑到国际竞争与产业发展态势,司法需要综合考虑产品责任、隐私与数据、知识产权和网络安全四个方面的交互关系,在个案中细化AIGC的司法规则,在宏观上协调产业的发展,打造国际竞争优势。
黄业晞 西安市检察院检察官
黄业晞:从检察监督视角看,生成式人工智能著作权侵权问题存在于训练数据、生成内容、平台运营等方面。实务中存在侵权主体认定困难、行为判断标准差异及赔偿计算方法不一等问题。检察机关应强化法律监督、深化协同治理、创新监督手段,促进裁判尺度统一,保障权益、促进产业发展。
王楠欣 西安市雁塔区检察院检察官
王楠欣:“AI文生图”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当基于个案进行具体分析。需要明确的是,当前的人工智能系统并不具备人类的理解能力和创作意识,其本质是通过对海量训练数据的统计学习和模式匹配来实现内容合成。单纯以提示词的数量或生成步骤的繁简来判断智力投入的程度是不够准确的,关键在于分析各项参数设置中是否体现了对美术元素的选择和创造性判断。
闫秦宇 秦创原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中心工作人员
闫秦宇:AI生成物的作品属性争议源于对其“独创性”的认可程度,创作参与度高、表达差异性大、有一定社会价值的高独创性生成物应赋予独立权利,获得著作权法为主的协同治理体系的强保护,以实现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平衡利益,构建良性生态的制度设计。
陈磊 西安市检察院检察官
陈磊:《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人工智能(AI)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十条措施》立足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人工智能(AI)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新态势,提出了“推动专业化办案、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增强民事、行政检察质效、强化行刑衔接与协同保护、深化跨区域检察协作、完善技术事实查明、探索涉外司法协助、开辟快速维权通道、组建专家智库、创新普法形式”等十方面措施,构建“法律监督+技术赋能+协同治理”三位一体保护体系,积极以法治方式融入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