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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乡:检察建议整治“非法捕捞” 守护母亲河

发布时间: 2022-03-18

近日,西乡县检察院对牧马河非法捕鱼现象向相关行政单位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督促依法整治,为“母亲河”良好的水域生态环境建设贡献一份检察力量。

冬日的牧马河碧波荡漾河面上一群群白鹭朱鹮赤麻鸭戏水嬉戏,为这片湿地增添了勃勃生机。河岸边突兀出现的几个捕鱼身影破坏了这幅生态画卷干警发现该情况后及时赶到现场,经调查发现,该河段位于城西牧马河上游,属西乡县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域,岸边部分防护栅栏被人为损坏,河道内存在利用网兜非法捕鱼的情形对牧马河鱼类资源和水生态环境都造成了破坏

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禁捕已全面施行禁令之下,却仍有法律意识淡薄之人顶风作案。为保护牧马河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西乡县检察院向有关行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积极履职,建立有效的协调治理机制联动机制,分时段加强对辖区水域巡查及时制止违法捕鱼、行为;同时要求常态化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生态保护意识。

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相关行政单位立即行动迅速采取了整治措施对三处被损坏的防护网及时进行了加固修复。此外还制定了长期巡查机制并在河道沿岸悬挂了多幅宣传警示横幅,确保禁捕区无捕捞现象还一江清水于人民。 

下一步,西乡县检察将持续跟踪监督,加大对母亲河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护航“十年禁捕”政策落实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在社会治理中的规范引领作用,既抓成效,更抓长效,以实际行动将“为民办实事”落到实处。

检察官提醒,江河湖泊千万条,生态保护第一条。广大群众千万不要贪图一时之利而去触碰法律底线,否则被“捕”的可能就是自己。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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