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树木,百年树人”。一棵树从发芽、生长、成材可能需要几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但砍伐一棵树,可能只需要几十分钟甚至更短的时间。
面对此类情形,检察官们有话要说:
刑事部门检察官
我们在办理滥伐林木案件时发现,情况大多分为两类,一是被告人购买了村民所有的林木后,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采伐并予以出售;二是村民自己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开采林地再予以出售。
依据《森林法》的规定,除“按照采伐技术流程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或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的情形外,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且数量较大的行为,无证砍伐或是超强度、超范围砍伐,即使所砍林木为自己所有,也可能成立滥伐林木罪。
《刑法》也指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民事部门检察官
《森林法》中明确规定:“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屋前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对于这个规定,需要准确解读,首先要清楚“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零星树木”几个概念。
自留地:自留地区别于自留山,属于农业用地,非林地。是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农户种植农作物,发展经济,补贴家用,可长期耕种的农用地。
房前屋后:房前屋后的土地也基本是非林地,是在农村居民一户一宅的宅基地使用范围内的。
个人所有:个人所有有两层意思,一是树木为个人栽植,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其次是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纠纷。
零星树木:通常零星树木概指3-5株,并且是农村居民宅基地范围内的零星分布的林木。
在大多数的滥伐林木案件中,进行采伐时都是在自留山或者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并不在上述范围内,是一定要办理采伐许可证的。
行政部门检察官
《森林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规定:“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同时,第五十九条规定明确指出,如果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发放采伐许可证,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审核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是不能超过年采伐限额进行发放的。
公益诉讼部门检察官
西乡县地处大巴山西部,米仓山北麓,是四面环山凸起的地貌格局。滥伐林木,不仅损害了林木本身,也降低了森林的生态调节功能,在加剧水土流失的同时,极易引发滑坡、泥石流等各类自然灾害的风险,危害自然生态环境的同时也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威胁。
《森林法》中第六十条列出有以下四种情形的,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一)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二)上年度采伐后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所以需严格保护森林资源,明确砍伐量,从而保证用材损耗小于生长规模,进而维持一定比例的森林覆盖率,稳定生态平衡。
听完各位检察官的话,相信大家都理解了砍伐树木要“先申请,后砍伐”的意义。森林资源是宝贵的,是自然生态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效保护森林资源,防止各种形式的乱砍滥伐,切实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切莫因法律知识淡薄,抱有侥幸心理贪图便利而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