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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乡县检察院办理的首例强制医疗申请案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 2022-01-21

近日,西乡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成功办理一起强制医疗案件,这是自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增加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特别程序后,西乡县首例案件。

2021年9月3日,被申请人胡某某因琐事在家中和妻子周某某发生争吵,进而相互厮打,胡某某持弯刀、斧头朝周某某身体劈砍数下,至周某某死亡。案发后,公安机关以胡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立案侦查,后提请本院批准逮捕。2021年9月21日本院以胡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后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患有待分类精神病性障碍,对其9月3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建议严加监护治疗。公安机关遂将其送至西乡县白龙塘精神病院治疗。同年11月18日西乡县公安局向本院提出强制医疗意见

本院受理后,承办检察官在审查案卷材料的基础上,亲自前往案发地进行走访调查,向胡某某所在村委会干部及周围邻居、亲属了解胡某某平时精神状况,同时多次到精神病院对胡某某本人进行法律宣传及心理辅导。

经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从行为性质看,胡某某实施了残忍手段至周某某死亡的暴力行为,严重危害了公民人身安全;从刑事责任能力看,经法定程序鉴定,胡某某对案发当天的行为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从社会危害性看,胡某某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需对其严加监护治疗,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有必要对其予以强制医疗,遂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其强制医疗的申请。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本院意见,依法对胡某某做出强制医疗决定。

对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来说,虽然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也不能对其放任自流。刑事诉讼法特别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是针对精神病人的一种社会防卫措施,是出于避免社会危害和保障精神病人健康利益的目的,对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予以一定限制并对其所患精神疾病进行治疗的特殊保安处分措施。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强制医疗适用条件: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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