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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讲堂|积极履行检察职能 高质效办好电诈“回流”案件

发布时间: 2024-04-24
 

◎“回流”案件普遍面临收集证据难、查清事实难、法律适用难的问题,而且处理不慎很可能会引发涉检涉法信访矛盾,需要严格依法审慎稳妥办理和处置。

◎要突出重点,从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犯罪团伙的组织者、领导者、管理者,以及参与程度较深、所起作用较大的犯罪分子。对于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地位较低,以及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立功、退赃退赔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当前,由于国内外形势的变化,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仍然持续高发多发,打击和治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仍是当前摆在各级检察机关面前的一道“必答题”。尤其是随着我国打击和宣传力度不断加大,一大批境外涉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分子已经或将要被遣返境内或主动回国投案,高质效办好这些“回流”案件不仅是回应人民群众期待的需要,也是震慑和防范潜在犯罪的需要,更是彰显我国法律权威、维护国家声誉和形象的需要。

一、持续高点站位,坚决落实党中央、上级检察机关部署要求

最高检党组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决策部署,把打击电信网络诈骗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法定职责抓紧抓实抓细,全链条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协同推进电信网络诈骗综合治理。

一是坚决贯彻落实。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积极参与“断卡”“蓝剑”等打防管控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国(区)际执法司法合作,持续释放从严惩治强烈信号。

二是做好工作协同。协同公安、法院充分履行各自职责,加快案件侦破、起诉和审判进度,提高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案件办理质效,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在全社会范围内对犯罪分子形成震慑。

三是强化联席会商。充分利用联席会议、提前介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等工作机制,加大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研究、分析、会商,有效消除分歧,形成办案合力。对于涉众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取证比例、宽严标准把握等实践中不统一、不明确的问题,联合出台办案规范。

二、持续办好案件,始终抓好案件质量这个总根本

“回流”案件普遍面临收集证据难、查清事实难、法律适用难的问题,而且处理不慎很可能会引发涉检涉法信访矛盾,需要严格依法审慎稳妥办理和处置。

一是坚持“从严打击”主基调。对于构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偷越国(边)境等关联犯罪,且符合逮捕条件的,能捕尽捕、能诉尽诉,严格把握适用不起诉和缓刑条件。对外释放从严惩治信号,有力彰显检察机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决心和信心。

二是坚持分类分层处理原则。要突出重点,从严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犯罪团伙的组织者、领导者、管理者,以及参与程度较深、所起作用较大的犯罪分子。对于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地位较低,以及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立功、退赃退赔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是坚持构筑印证证明体系。坚决贯彻证据裁判原则,防止不当降低逮捕、起诉标准。在认定“境外诈骗窝点”“30日”“针对境内居民”等犯罪构成要件时,以是否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辩解是否符合常情常理等作为检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总原则。

四是坚持纵横沟通联动。坚持同级公检法沟通会商和上下级检察机关汇报指导,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案件提请批准逮捕前,公检法及时通报案件基本情况,对案件管辖、罪名适用、提捕条件等问题提前沟通,打好案件质量基础。必要时,对于法律适用等疑难问题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汇报。

三、持续深挖彻查,全力扩大、巩固“回流”案件办理成效

受制于各种因素,目前仅有少量“回流”人员到案,幕后“金主”、犯罪集团控制人等一大批关键人员尚未抓获。检察机关要充分履行引导侦查、自行补充侦查、法律监督等职责,在现有案件基础上“由点及面”扩大办案战果。

一是依托个案做好“扩面”“展链”工作。在犯罪分子能够讲清楚所在窝点地点、所属公司名称以及公司组织架构的情况下,结合其出入境查询记录、到案经过等来认定其供述的真实性和可信性。在此基础上,引导侦查机关做好案件串并工作,尽力查找其他“回流”人员加强证据印证。对于组织架构清晰、身份信息确实的,及时追捕追诉。

二是全力查实诈骗金额。犯罪嫌疑人供述有诈骗成功情况的,列出补侦提纲引导公安机关核实被害人,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三是全力追赃挽损。对涉案财产及时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强制措施,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督促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退赃退赔,防止犯罪分子从违法犯罪中获利,最大程度弥补被害人合法权益。

四是做好刑事打击“后半篇文章”。对于不起诉后需要行政处罚的,依法移送行政主管机关处理。发现行政机关怠于履职或者存在公益诉讼线索的,适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及时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四、持续诉源治理,提升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经过多年的发展、衍变,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早已呈现出犯罪组织集团化、链条化、全球化的特点,铲除犯罪土壤非一日之功。检察机关要依法积极履职,能动履职,不断发挥检察职能,做好系统治理、诉源治理。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开展调研。在做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预防、打击、惩处工作的同时,不断加大对新问题、新特点和新形势的分析调研力度,形成高质量报告、论文,为司法办案提供指导,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二是坚持预防为要,广泛发动宣传。注重“抓前端、治未病”,不断更新宣传手段和宣传形式,丰富宣传内容和宣传载体,提升宣讲能力和宣传技能,确保宣传工作的有效性、针对性,为人民群众筑牢“防护墙”。

三是坚持“智慧”治理,提升智能水平。认真学习最高检、省级检察机关发布的优秀大数据法律监督案例,根据自身工作实际情况,单独或联合相关职能部门研发相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不断提升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办理和反诈工作智能化水平。

(作者系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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