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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检察建议, 向未成年人禁售烟酒的法规“不再沉睡”

发布时间: 2020-08-28

    孩子是家庭的未来,祖国的花朵,关爱未成年人,不仅需要国家、社会、学校、家长的多方努力,更需要我们从细节着手,从小处着手,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构筑一条坚固防线。

 

     近期,西乡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校园周边环境专项检查活动中发现,城区部分学校周边出售酒类的商户未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标识,存在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风险。为更好保护未成年人的成长,建立有序规范的酒类流通市场,西乡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及时立案,对城区校园周边酒类市场进行了实地调查,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征求相关行政部门意见,找到了问题的根源所在——作为我国唯一一部针对酒类行业流通与生产领域制定的专门法规,商务部2006年实施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1月被废止,故相关行政部门对酒类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归属问题产生了异议。

 

    为厘清管理责任,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西乡县人民检察院专门邀请西乡县经贸局、市场监管局以及编办、人大法工委等部门负责同志召开座谈会,就县内酒类市场经营管理的职权归属问题进行了讨论。会上,检察官介绍了本次专项检查的情况及涉及的法律,参会人员就各自的职责范围以及所依据的法律规定进行发言。县委编办王晓刚主任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变迁,行政职能也必然发生转变。县检察院组织召开本次座谈会专题讨论行政监管职责的归属问题,对于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促进依法行政具有积极作用。随后,王主任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对酒类市场监管责任的归属问题提出了其个人意见,同时就部门职责争议协商协调办法进行了说明。县人大法工委卢西斌主任表示,向未成年人禁售烟酒的规定体现了国家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方针,保护未成年人是整个社会的共同责任,如何落实该规定需要各行政职能部门积极沟通、协调和配合。希望通过本次座谈,引起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就如何依法履职,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的思考。



    会后,县经贸局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就酒类市场监督管理职责达成共识。西乡县检察院依法向有监管职责的行政单位发出行政综合治理检察建议,建议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和改进对酒类流通领域的监管,加强法律宣讲和日常监督检查,督促酒类经营者在显着位置张贴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标识。

 

    截止目前,行政机关按照检察机关的建议,对酒类市场进行了全面规范,城区内几所学校周边酒类经营商户均已全部张贴向未成年人“禁售”标识,检察建议中所涉问题均已全部得到整改。

 

检察官提醒

 

    酒是一种精神活性物质,成年人如果长期大量饮酒5年,就可能导致成瘾性,如果是未成年人,这个时间会大大缩短。未成年人正处在身体和心理发育期,饮酒对其心、肺、脑、肾等器官都有相应的损害,同时酒精还会使人意志消沉,青少年正处在人生起步和发展阶段,精神颓废、行为偏差等饮酒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也成为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导火索。据一家青少年研究网站调查显示,目前我国青少年(15岁到19岁)饮酒率达到38%,值得关注的是青少年吸烟、饮酒往往是滥用毒品的第一步,而且吸烟、饮酒的年龄越早,则越有可能导致滥用毒品。尽管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明确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但在现实生活中,向未成年人售卖烟酒的情况却比比皆是。因此社会各界都应提高未成年人保护意识,积极承担未成年人保护职责,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第六十七条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商务部关于“十三五”时期促进酒类流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商运发[2017]47号)第二条第三项:引导科学健康消费。组织开展“科学饮酒、理性饮酒、文明饮酒”专题宣传活动,向社会公众普及酒类商品知识,增强健康理性消费意识。提高社会对未成年人饮酒危害的认识,督促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引导电子商务平台和快递公司拒绝未成年人购酒、接收酒类商品快件。倡导消费者购买绿色低碳酒类产品,引导低碳生产、适度包装,促进绿色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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