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啭千声随意移,山花红紫树高低”——这是宋代文学家欧阳修对画眉鸟的赞美,画眉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形态灵巧,叫声更是一绝,所以古往今来颇受“爱鸟族”的青睐。但当“爱鸟”与法律相冲突时,请务必割舍爱好,切莫以身试法。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近期办理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犯罪嫌疑人杨某就是个十足的“爱鸟人士”,甚至不远千里从云南把自己购买的一只画眉鸟运到务工的北方去豢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杨某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我实在太喜欢画眉鸟了,就买了一只准备走到哪带到哪……早知道买卖画眉鸟有这么严重的后果,我绝对不会去做,真是悔不当初……”在检察官的释法和训诫下,犯罪嫌疑人杨某痛心忏悔,自愿认罪认罚。杨某虽然有犯罪行为,但考虑到情节轻微,是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等情节,依照法律,南郑区人民检察院对杨某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涉案的画眉鸟,已经在相关动物保护专家的见证下回归山林。
当给杨某宣布完不起诉决定后,杨某感谢检察机关给予自己改过自新的机会,并表示自己充分认识到错误,以后会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绝不再做违法的事,同时表示自己会多向其他人宣传保护野生动物的有关知识,希望以自己的教训警醒他人。
此案的不起诉决定,充分贯彻了“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彰显了法律温度,但更重要的是本案对社会的警示作用。野生动物都有自己的栖息地,爱鸟的人更应该遵守法律,爱护生态环境,不能随意猎捕、买卖、饲养、运输野生动物,否则鸟笼禁锢的不仅是鸟儿,更可能是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