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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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年仅12岁的李颖父亲因犯罪入狱服刑,母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家里再无其他亲人照顾监管李颖,李颖监护权缺失怎么办?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民政部门的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职责,对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可以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方式进行安置,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儿童福利机构进行收留、抚养。临时监护期间,经民政部门评估,监护人重新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民政部门可以将未成年人送回监护人抚养。对于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后,可以依法将其交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收养。收养关系成立后,民政部门与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终止。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为贯彻落实《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因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2021年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因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监护缺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意见规定对监护缺失未成年人(主要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突发事件影响导致下落不明、接受治疗、被隔离医学观察、被行政拘留或者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等情形,或因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暂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住所地民政部门依法进行临时监护。民政部门应当为监护缺失未成年人安排必要的生活照料措施。也可本着有利于未成年人生活的原则,由具备条件的未成年人住所地村(居)民委员会安排必要的生活照料措施。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将其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符合孤儿认定情形的,应当及时纳入孤儿保障范围。符合民政部门长期监护情形的,应当由民政部门长期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