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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南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

发布时间: 2020-01-06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

决议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要求和十九大精神,落实委《关于进一步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南郑实际,现就支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作出以下决议:

一、充分认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重大意义

1、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的重要制度安排;是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完善行政监督体系,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是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促进生态文明,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健康中国的内在要求。

2、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要充分认识公益诉讼制度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要求上来,积极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助推打好三大攻坚战,为我区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加强对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支持

3、区人大常委会积极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把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纳入常委会研究议题,定期听取审议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的报告,主动协调解决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过程中存在的困难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督促检察机关不断改进和加强工作。

4、区人大常委会监督行政执法部门配合支持、依法办理检察机关提出的监督事项,督促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与检察机关建立工作联动机制,推动形成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良好法治环境。

5、各级人大代表要积极履行代表职能,广泛联系群众,及时向检察机关反映公益诉讼案件线索。鼓励有专业背景的人大代表担任检察机关的专家咨询员、人民监督员,促进提升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质效。

三、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的法律监督职能

6、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紧把握公益核心,聚焦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重点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解决好发展中存在的不均衡不充分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7、检察机关要始终坚持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依法规范、积极稳妥地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要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坚持保护公益与促进经济发展并重、加强法律监督与促进依法行政并重、诉前程序与提起诉讼并重,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履行提起公益诉讼职责。要充分发挥诉前程序作用,强化对诉前程序的跟踪问效,积极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履职纠错。对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机关到期没有切实整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未得到有效保护的,检察机关要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形成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良性互动。

8、检察机关要结合“七五”普法,多形式多层面做好公益诉讼宣传,提高公益诉讼工作的知晓度、参与度,增强群众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法治意识,动形成社会各界理解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共识。

四、行政机关要支持配合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9、全区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自觉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置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谋划和推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公益诉讼工作中的重大、复杂问题。要积极协调组织搭建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信息平台,与检察机关建立完善公益诉讼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机制。政府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经费保障力度,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10、行政机关要增强主动接受法律监督的自觉性,积极配合检察机关调阅行政执法卷宗、接受询问和咨询开展检验、鉴定、评估等调查取证工作检察机关需要调取行政执法证据材料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供。行政机关对诉前检察建议提出的问题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因客观原因难以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应当制定具体可行的整改方案,及时向检察机关说明情况

11、被诉行政机关要认真做好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应诉准备工作,提高答辩举证工作质量,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延迟答辩举证对于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形,在诉讼过程中要继续推动问题整改落实力争实质解决被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履行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

五、监察机关要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工作衔接

12、监察机关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系,积极完善线索双向移送及办案协作机制。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和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线索的,要及时向监察机关移送,监察机关要及时受理并反馈处理结果。监察机关对于工作中发现行政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要及时向检察机关移送,检察机关要及时受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13、监察机关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对推诿、阻碍、干扰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尤其对领导干部干预、插手公益诉讼的,要视其情节轻重依纪依规处理。

六、人民法院要依法及时审理执行公益诉讼案件

14、人民法院要认真履行公益诉讼审判工作职责,准确把握公益诉讼的特殊性,不断完善诉讼机制,提高司法效率,支持配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要严格依法及时受理、审理、执行。对重大公益诉讼案件,应当邀请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

15、人民法院要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系,及时研究解决公益诉讼中举证责任、证据标准、庭审规范等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促进公益诉讼审判工作规范化,共同维护法治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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