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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这些涉疫罪名,你了解多少

发布时间: 2022-01-27

当前,国内多地相继发生疫情,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在此形势下,还有人丝毫不配合,甚至与防疫政策唱反调,若危害行为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会触犯刑法,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通过以下涉疫罪名及法律规定,看看检察官给我们的提示吧。

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提示: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网上发布信息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了解疫情也应关注官方发布的信息,不信谣、不传谣。若故意在网络传播虚假信息,造成公交、地铁等交通工具停运,街道、小区、村落封闭管理,引发市民聚众、无序进行核酸检测,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致使相关职能部门紧急应对,这些行为应认定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二、妨害公务罪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示:疫情具有突发性、广泛性,为了最大限度防控疫情,各级政府不但调动公安、卫生、基层街道办事处等依法从事疫情防控的职能部门,更需要组织动员居(村)委会、社区工作人员等落实防控职责,实施管控措施,即凡是在防疫期间实施公共管理活动的人员,均可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以上人员实施与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系依法执行公务,如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疫情防控消毒工作、疫情流行病学调查的,应认定为妨害公务行为,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检察官提示: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新冠肺炎已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若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比如有出门不戴口罩、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等行为,若造成新冠肺炎传播或者具有传播的严重危险,即造成了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感染新冠肺炎或者具有使不特定或者多数人感染新冠肺炎的具体危险,应当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检察官提示:若明知自己已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疑似病人,在公共场所故意向不特定的人打喷嚏并故意传播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故意投放病毒的,致使多人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疫情防控期间,每个公民都应当自觉履行各项法定义务,自觉参与到疫情防控工作中,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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