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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检察院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思考

发布时间: 2019-04-02

对基层检察院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思考

—— 以南郑区检察院为视觉

龙阳春

 

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目的是提高司法公信力和确保司法公正。检察机关作为改革主体之一,面临司法体制改革的机遇和挑战,可以顺势而为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同时也必须以更高标准严格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此背景下,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机制聚焦主业主责,着力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是大势所趋,但是当前基层检察院案件评查工作,存在一些问题,造成案件评查质量不高,应引起一定的重视和思考。

一、基层检察院案件评查工作现状

2017年,该院综合业务管理部门共配备7名工作人员,承担着案件受理、案卷送达、扫描制作电子卷宗、律师当事人接待、流程监控、案件评查、统计分析、政策研究、智慧检务等14项工作(不包括其他领导交办和专项性工作)。7名工作人员中,员额检察官2名,具备开展案件质量评查的主体资格,根据上级院案件质量评查全覆盖的要求,该2名工作人员要对该院审结的近300件刑事、民事、控告申诉等案件开展质量评查,由于案件数量远远超出案管工作人员的负荷,导致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案质量件评查基础工作薄弱

员额制等司法责任制改革后,省院、高检察院把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摆到了重心位置,201712月高检院专门出台了开展案件质量评查的工作规定,欲以常态化的案件质量评查建立起一道保障案件质量的监督防线,但是现实中,基层检察院的案件质量评查基础工作相当薄弱,主要表现在:

1、存在认识不到位问题。2017年以来,员额制改革伴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陆续到位,基层检察院从院领导到办案检察官,还没有充分意识到检察机关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重要性,重办案轻监管、重实体轻程序的老观念仍然存在。

2、案件质量评查力量不足。由于综合业务管理部员额检察官的配置数量偏低,同时院里成立的案件质量评查小组形同虚设,刑检等业务部门的检察官由于办案任务重不愿承担案件质量评查任务。另外,2名员额检察官都身兼多项工作,其中一位副检察长还分管其它部室,在工作时间和精力上严重影响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发展。

3、案件质量评查硬件条件不达标。按照上级院要求,业务部门审查终结的案件,次月要做好检察内卷的电子卷宗,案件质量评查直接对电子卷宗进行评查。但由于业务部门检察内卷电子卷宗不能及时上传,无法及时开展案件质量评查。

(二)对案件质量评查结果是否具有权威性存在不同意见

实践中,基层院综合业务管理部门主导开展的案件质量评查,其对案件的评查结果是否正确,屡屡遭到业务部门的质疑,主要原因有:

1、没有统一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目前,侦监、公诉未检等业务条线对案件质量和装卷要求有本条线的标准,有的是书面要求,有的是约定成俗的规定,但是,这些标准有的与案件综合业务管理部门运用的评查标准有冲突。综合业务管理部门当前的评查重点是对办案程序规定的评查,对案件办理运用法律规定是否正确等实体的评查,目前虽然有高检和全省统一的标准,但过于原则,对评查出来的问题也没有统一的扣分标准,各基层院自行掌握。

2、案件质量评查人员业务水平不具说服力。当前,基层院综合业务管理人员普遍存在无刑事检察办案工作经历等问题,案件质量评查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因此,由案件综合业务管理部门人员评查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不能受到业务部门办案检察官的认同。

3、综合业务管理部门主导的案件评查内容偏离主方向。按照上级院要求,所有案件要在案件监督管理平台上完成,主要以评查办案流程中存在的问题为主,这与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的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建立案件质量监督防线的初衷相违背,更凸显了案件质量评查权威性不足问题。

(三)对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的应用不足

对于如何更好地发挥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的作用,目前,上级院并没有明确要求,现实工作中,基层院也存在对案件质量评查结果没有充分利用的问题。

1、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与各项考核不挂钩。在市院对基层院的考核中,最主要的指标是各项核心业务数据,如立案监督、撤案监督、抗诉案件数等,各院的创先争优甚至是信宣调工作也占据一定的分值,案件质量只占几分,几乎影响不到考核结果。在基层院自设的考核中,对办案检察官的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也没有全部纳入到考核中。

2、案件评查结果与评先评优脱离。评先评优条件自成体系,检察官只要没有办理严重的错案,其他案件评查发现的问题直接忽略,对个人的评先评优没有影响。

3、与纪检监察的配合尚在探索中。案件质量评查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多是司法办案中的不规范问题,但是,什么样的问题可以告知纪检监察部门,由纪检监督部门负责约谈,上级院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基层院综合业务管理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合作,在实践中尚处于慢慢摸索阶段,没有成型的经验可以借鉴。

三、对策建议

为了进一步适应司法改革,达到以案件质量评查推动案件质量提升的效果,针对以上存在问题,基层院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改进:

(一)进一步强化案件评查基拙工作

建议从思想上、人员配备上、信息化支持等三个方面入手,为规范开展案件评查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一是领导高度重视认识到案件评查是构建检察官考核评价体系的最基础的工作,也是影响检察机关社会形象的核心指标,把案件评查工作摆到本院的重要工作上来对待、支持;二是组建一支高水平的稳定的评查队伍,打破官本位限制,遴选一批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员额检察官,由其负责定期对本院办结案件进行评查,案件评查折合成办案量记载到司法档案中;三是建立定点使用的案件评查室。建议案件评查室与院图书室共同使用,在院图书室设立3-5台内网电脑,评查员到固定地点,通过案件监督管理平台即可完成对案件的集体评查。

(二)进一步树立案件质量评查的公信力

鉴于案件质量评查标准的不统一等因素,影响案件评查结果的公信力,建议:一是上下一体,推动形成统一的案件质量评查标准。由上级院牵头,在全省或一定范围内形成对业务部门统一的评查标准。如针对公诉案件,设有多少项评查内容、评查内容分值、缺项扣分标准,逐条细化,在便于案件质量评查员操作的同时,也对办案的每一位员额检察官公平公正。二是强化监督,提升案件质量评查的公信力。三是强化培训,提升案件质量评查人员能力水平。对遴选出来的案件质量评查员,给于检察各部门业务与程序上的专业化培训,使其能够胜任多部门业务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三)进一步强化评查结果应用

一方面把案件评查结果作为绩效考核、评先评优的一项内容,客观公正完整的评价一名员额检察官的工作业绩;另一方面积极探索与纪检监察工作的融合,把案件评查结果作为开展治理不规范司法行为的一项内容,由纪检监察部门适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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