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不语,鸟兽同栖。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核心纽带,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绿色屏障。然而,部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非法狩猎野生动物的事件时有发生,不仅威胁生物多样性,更让肇事者身陷囹圄。4月9日,由宁强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一件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宁强县阳平关镇公开开庭审理,宁强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并履行公益诉讼起诉人职责,部分群众参加旁听,以“家门口”的庭审警示破坏生态的代价,让法治之光照亮绿水青山。
2023年7月至8月,石某某等三人为满足口腹之欲,采用猎犬围猎、设置猎套的方式猎捕了林麝、毛冠鹿等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小麂、果子狸、狗獾和猪獾等国家“三有”野生动物,以及野猪数头。三人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事法律,也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鉴于石某某等人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行为严重危害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宁强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同时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审中,检察机关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充分的举证和论述,阐明了被告人的罪责,请求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和生态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责任。三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均无异议,当庭表示悔罪并愿意积极承担生态损害赔偿。
此次庭审不仅是对犯罪者的惩戒,更是对全社会的警醒,非法捕猎既是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也是对国家法律秩序和人类健康安全的威胁。针对类似案件,宁强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在调查的基础上向有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书》,督促其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宣传的力度,强化管护巡护,深化执法联动,持续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司法保护。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法治护航方能生生不息。下一步,宁强县人民检察院将强化一体履职,依法办理涉生态环境类案件,携手有关部门共同筑牢生态安全防线,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
法条链接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狩猎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文字:苏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