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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堂法治课以学促矫、以法润心

发布时间: 2025-04-03

这堂法治课以学促矫、以法润心

为助推教育矫正质量提升,强化社区矫正对象法律意识,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328日,宁强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条线干警受邀参加社区矫正集中教育学习活动,检察干警走进辖区司法所,以“珍惜机会、敬畏法律、重树信心”为主题,为20余名社区矫正对象讲授了一堂兼具法律刚性与司法温情的法治课。

检察干警结合实际情况,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深入浅出地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并针对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监督管理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了逐条分析、重点解读,促使社区矫正对象更加清楚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以及应当遵守的监管规定。

为警钟长鸣,增强警示教育效果,检察干警选取了近年来发生的社区矫正对象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及身边人身边案,逐案详细剖析了案例中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最终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例,让社区矫正对象能够更加直观深入地了解法律知识,增强守法意识,以敬畏之心遵法守法。同时,从心理疏导和融入社会的角度出发,鼓励社区矫正对象勇敢面对、调整心态,重树信心,积极融入社会。

此次法治教育活动内容丰富、案例生动,是提高社区矫正对象法律意识、增强法律知识的生动实践。下一步,宁强县人民检察院将立足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职能,多元化开展法治教育宣讲活动,不断创新方式方法,着力提升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质效,协同推进社区矫正工作高质量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二十三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结果,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是否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训诫:

(一)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未超过十日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 情节轻微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

第三十五条 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警告: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二)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十日的;

(三)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 情节较重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训诫,仍不改正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较重的。

第四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文字: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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