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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缓刑”也是刑,且“缓”且珍惜

发布时间: 2024-08-08

案情回顾

近日,宁强县人民检察院在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活动时发现,社区矫正对象韩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不思悔改,多次因违反规定被警告、谈话,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该院依法监督对韩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图片

20233月,罪犯韩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在社区矫正期间韩某多次违规外出、以售卖烟花爆竹为由诈骗他人财物等行为被宁强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处以三次警告。宁强县社区矫正管理局依照相关规定向宁强县人民检察院抄送韩某提请收监执行的材料,该院及时调阅韩某的社区矫正案卷、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谈话了解情况,认真审查相关材料,及时制发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宁强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撤销对韩某的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

检察官提醒

缓刑看似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自由,但这个自由是有边界的。缓刑是法律给予犯罪者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绝不是放纵的许可证,缓刑仍处在司法的监督和考验之下。在缓刑考验期内,必须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这不仅是对法律的尊重,也是对自己人生的负责。如果以身试法,无视规定,缓刑可能会被撤销,面临重新收监服刑的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文字: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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