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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盗窃成瘾不悔改 “重操旧业”再获刑

发布时间: 2024-03-28

以案释法

盗窃不可取 切勿以身试法

鸡鸣狗盗之事,历来被大家所不齿,但仍有不法之徒意图不劳而获,盗窃成瘾,最终罪责难逃。近日,经宁强县人民检察院审结并依法提起公诉的一起入户盗窃案判决生效。

案情回顾

犯罪嫌疑人季某某曾多次因盗窃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于20237月某日驾驶摩托车窜至宁强县某村,趁被害人家中无人之际,使用撬棍撬掉其门锁后,入室盗窃香烟一盒。作案后,又窜至同组村民家中,采取相同方法入室盗窃现金200元和黄金戒指三枚、黄金项链一条。后季某某被抓获归案。202311月,宁强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季某某以涉嫌盗窃罪向宁强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公开开庭审理,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季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释法

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中包括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

“入户盗窃”是指为实施盗窃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入户盗窃不以盗窃的数额为构成要件,只要入户盗窃,情节严重,无论是否盗得财物,均构成盗窃罪。

本案中,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进入他人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窃取他人财物,其入户盗窃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我们在平时的生活中,要严格要求自己,勿以恶小而为之,更不可为了非法利益铤而走险,触犯法律,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不义之财的行为,终将被法律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文字: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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