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检察文化 > 检察信息

聚焦检察机关在反垄断、反制裁、反“长臂管辖”中的作用

发布时间: 2025-07-11

7月2日,省检察院在“一带一路”检察服务中心举办第四期双月涉外检察实务沙龙,主题为检察机关在反垄断、反制裁、反“长臂管辖”中的职能作用。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克祯,检委会专职委员冯耀辉出席,西安交通大学助理教授刘桂强,西北政法大学讲师王亦凡、张丝路作主旨发言,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汪鹏和西安市新城区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罗馨悦与谈。全省检察机关涉外涉港澳台人才库部分成员与西安交通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专家学者一起开展交流讨论。 

微信图片_20250707161723.jpg 

观点一览 

微信图片_20250707161740.png 

刘桂强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中国国际司法学会理事 

我国目前已构建了以《反外国制裁法》为核心的反制裁立法体系,形成“行政执法+私人执行”双轨模式。在公共执行层面,《反外国制裁法》第4条及《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第2条等规定可对违规外国实体采取冻结资产、禁止入境等措施并确立了反制清单机制。在私人执行层面,依据《反外国制裁法》第12条,当事人可就外国制裁导致的损害提起民事诉讼。 

在执行反制裁相关立法过程中,检察机关的角色和作用不容忽视。《反外国制裁法》第12条规定,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侵害我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我国公民、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守护者,检察机关可依据此规定积极进行民事公益诉讼方面的探索,在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因外国制裁受损时提起诉讼,在反制裁斗争中发挥应有作用。 

微信图片_20250707161744.png 

王亦凡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讲师,西北政法大学涉外刑事法治与国别检察司法研究中心秘书长 

在反制裁方面,检察机关可从三个方面着力: 

一是强化涉制裁案件中的财产执行刚性。扩大财产执行范围,对加密货币钱包等虚拟财产扩大解释,纳入执法冻结范围;明确财产执行边界,针对第三方代持离岸资产穿透执行的法律依据不明确现状,通过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第7条等条款解析,确认对离岸财产的穿透执行路径,即委托人控制权确认→受益权司法划转→离岸法院承认执行。 

二是完善域外证据审查规则。对域外证据特别是制裁案件等证据材料需审慎采信;通过金砖国家等机制建立跨境证据交换绿色通道,提高审查效率;善用刑事司法协助协议,谨慎处理涉“次级制裁”域外证据,在回应外国提出的有关取证司法协助请求时,应进行充分研判再予以答复。 

三是善用检察公益诉讼和支持起诉制度。依据《反外国制裁法》第12条探索提起公益诉讼,或运用民事支持起诉制度,支持“长臂管辖”受害主体起诉,扶助特殊情形下的跨国商事诉讼主体。 

微信图片_20250707161747.png 

张丝路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讲师,西北政法大学涉外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 

在中国语境下,“长臂管辖”是指不合国际法的域外立法管辖、过度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和执行管辖权域外不当适用,例如次级制裁。在中国体系化反“长臂管辖”路径方面,检察机关可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推动构建更为完善的刑法域外管辖规范体系,在立法上补充国际罪行规定,制定刑事惩罚措施维护我国海外合法利益,并细化刑法第9条的普遍管辖权;二是在司法反制方面,充分运用《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第9条,利用公益诉讼职能保护中国企业个人免受外国制裁措施的侵害。三是在执行管辖权方面,加强对走私等犯罪的打击力度,强化出口管制。 

微信图片_20250707161750.png 

汪鹏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西北政法大学涉外刑事法治与国别检察司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检察机关在反垄断、反制裁、反“长臂管辖”中发挥重要作用,随着中国即将签署的《联合国网络犯罪公约》,数据跨境取证、管辖权界定等问题亟待明确。检察机关在涉外案件中需强化双重角色,在检察监督方面,对他国在华国有资产、特定产品影响等事项开展监督;在公益诉讼方面,针对外国制裁导致的公共利益受损情形,探索提起公益诉讼。 

微信图片_20250707161753.png 

罗馨悦 西安市新城区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反外国制裁法》明确公民、组织因他方执行或协助执行外国限制措施导致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可以向主管部门报告并提起诉讼。但受保护主体在履行报告义务前,需判断外国法律措施的不当域外适用是否违反国际法及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且在诉讼中需证明歧视性限制措施的影响、违法依据等,这对相关主体要求较高。检察机关可通过支持相关民事主体起诉的方式参与反制裁工作。 

来源: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部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