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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从一起非法狩猎案,看“刑”与“不刑”的法治精神

发布时间: 2024-10-30
 “我们这野猪啥的野物很多,我就想捉几只,尝个鲜,没想到触犯了法律.......”,嫌疑人王某甲在法庭上说到。

案情回顾,被轻视的非法狩猎罪

因野生动物泛滥,农作物屡遭其破坏,勉县某村村民王某甲便产生了猎杀野生动物食用的念头,在禁猎期间,于勉县某林地使用猎夹猎获2只野生活体猪獾、1只野猪,并叫儿子王某乙帮其将猎物抬回家中。其后,王某甲又使用猎套捕猎到1只野猪,独自带回家处理。公安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王某甲家中冰柜有疑似野生动物死体,遂对43件野生动物不完整肢体以及猎捕野生动物使用的工具依法扣押。经鉴定,野生动物死体分别为猪獾和野猪,其中猪獾属陕西省重点保护动物;经认定,王某甲使用的猎夹和猎套为禁用工具。

刑民一体,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由勉县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检察办公室办理此案,实行刑民一体履职,该院以“刑事处罚+民事赔偿”的组合拳,避免了分别审理的繁琐程序,减少了诉讼成本和时间消耗,提升了办案效率和案件质量。

宽严相济,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经办案检察官全面审查案件材料,认定王某甲、王某乙父子二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王某甲主动策划并实施猎捕野生动物,在2个月内不间断地设置猎夹最终猎获2只野生活体猪獾、2只野猪,系主犯,决定对王某甲提起公诉。王某乙协助王某甲购买猎捕工具,查看捕获情况,搬运1只野猪、2只猪獾,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且自愿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又考虑到王某甲和王某乙系父子关系,承办检察官坚持严宽相济的执法理念,建议对王某乙作出相对不起诉,并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与会人民监督员发表监督意见,听证员对案件进行评议,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王某乙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并建议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王某乙行政处罚。通过对情节严重的王某甲提起公诉,做到严厉制裁和打击,让其明白法律触之必惩;对犯罪情节轻微的王某乙作出相对不起诉,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激发王某乙的内疚感和责任感,促使其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并积极改正,有助于惩罚与教育结合的目的,让群众明白法律的威严不仅在于其强制性的惩罚,更在于其引导人们向善的力量。

以案释法,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

案件提起公诉后,该院建议勉县人民法院到案发地以巡回法庭方式开庭审理,并组织村民参与旁听。后县法院到被告人所在地村委会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王某甲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作案工具被依法没收。王某甲、王某乙二人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参与勉县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两次,二人共同赔偿生态资源损失费2600元。通过将庭审现场搬到老百姓家门口以案释法,用身边人的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让案例走到群众身边,让法治走进群众心里。

检察官提醒

野生动物是人类文化和历史遗产的一部分,是人类亲密的朋友,更是生态系统的重要一员。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违反狩猎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已然触及刑法,同时,还须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希望广大群众树立保护意识,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我们自己,若以身试法,必将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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