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该院在日常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勉县司法局向县人民法院提交了《关于社区矫正对象周某某涉嫌重新违法犯罪的报告》和《收监执行建议书》,建议对周某某收监执行。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某在监外执行期间严重违反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社会危险性较大,应立即收监,并作出了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周某某收监执行,并向公安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后勉县公安局将周某某送至陕西省汉江监狱进行交付,因疫情和周某某身体情况等原因,致使周某某未依法投牢收监执行。
该院经调查后,发现周某某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和严重违反有关暂于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容易再次犯罪、具有一定社会安全管控危险。2022年4月19日,该院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多次联系、督促公安机关与陕西省汉江监狱沟通、协商,于6月16日,对周某某在暂于监外执行期间,涉嫌重新违法犯罪,依法进行收监执行。后公安机关及时向该院回复了纠正情况。
此案经办过程中,该院和县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县公安机关,互相协作、互相配合,通过形成合力实现监督共赢,彰显了社区矫正刑事执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维护了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
以案释法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