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县的张某和曹某因毒品结缘,并成为情侣。为了筹集吸毒资金,二人开始贩毒,截止案发先后贩卖毒品海洛因六次,共计4.21克。勉县人民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对二人提起公诉,近日勉县人民法院对张某、曹某作了宣判。
张某从事服装生意,2011年离异,后染上毒品海洛因,期间戒过毒,后又复吸。曹某原本有一份较为稳定的工作,因为交友不慎九十年代末沾染上了毒品海洛因,两次被强制戒毒,于1997年、2015年先后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毒品再犯、累犯)。刑满释放后的曹某并没有悔改而是再次沾染毒品。
因为共同的“爱好”二人相识,感情也如同越来越重的毒瘾一样变得火热并成为情侣,后同居在曹某家中。没有收入,还要支付购毒款,不堪经济重负的二人开始贩毒。二人长期从异地的某男子处购买海洛因,该男子因为觉得频繁来勉县送毒品风险太高,于是让张某帮自己贩毒给勉县的吸毒人员王某、李某、刘某。曹某负责称重和封装,张某则负责“送货”,由该男子收款。2020年6月二人先后向王某、李某贩卖毒品四次,共计4.01克。在进行最后一次交易时,被在此蹲守的民警查获,涉案毒品被依法扣押。此外,张某、曹某还在6月份先后向刘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两次,共计0.2克,张某接到“生意”后,由曹某进行分装后和刘某进行交易并代收毒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五款规定,走私 、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一段感情因为毒品而产生,也因毒品而破碎。可惜、可悲、可叹!究其原因在于万恶之源的毒品,毒品是杀人不见血的刀,毒品能让最纯真、善良的人在毒瘾发作时置道德和法律不顾,也容易滋生抢劫、盗窃等犯罪问题。“好奇害死猫”,在办案中接触过无数吸毒者,他们均无例外的因为 “朋友”的游说、怂恿、诱惑而心生好奇,吸上了第一口毒品,至此余生和毒品纠缠,因毒品痛苦、挣扎。大家切记一定要远离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