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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办理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 2020-08-21

 一、办案期限

(一)批捕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审查逮捕的期限]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公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审查起诉的期限]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办案规则

(一)批捕案件

1、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4)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5)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

6)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7)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予讯问的,应当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由犯罪嫌疑人填写后及时收回审查并附卷。经审查认为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及时讯问。

2、人民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并可以制作继续侦查提纲,送交公安机关。

3、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送交公安机关。

4、对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5、人民检察院办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发现遗漏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要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6、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将批准、变更、撤销逮捕措施的情况书面通知本院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

(二)公诉案件

    1、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人民检察院对于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审查完毕,经批准,可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3、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4、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5、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6、双方当事人和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7、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8、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9、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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