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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监外执行现状的调查研究

发布时间: 2019-12-25

剥夺政治权利作为一种资格刑,是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刑罚方法,其通过禁止犯罪人行使一定的政治权利实施处罚。对已经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类罪犯监外执行情况的监督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体现。从司法实践看,大部分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系重刑犯,涉及罪名如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等社会危害性相对较高的犯罪,思想改造较难,应引起司法机关的高度重视。略阳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于2019年初就着手对本辖区的剥夺政治权利类刑罚的执行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活动。截至目前,已对接官亭镇、白水江镇、峡口驿镇、白雀寺镇、棕树湾社区、兴州街道办等6个镇办派出所进行了专项检察,摸清了略阳县剥夺政治权利类罪犯监外执行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笔者对此进行研究探讨,以期促进剥夺政治权利类刑罚的规范化执行,进一步提高检察监督工作的成效。

一、 存在的问题

     经调研,监狱交付是当前略阳县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罪犯交付执行的主要途径。专项检察活动开展以来,经略阳县人民检察院对接官亭镇、白水江镇、峡口驿镇、白雀寺镇、棕树湾社区、兴州街道办等6个镇办派出所进行仔细核查,从以上派出所的重点人员管控档案中对2012年以来剥夺政治权利罪犯进行全面监督检察,共发现以下问题:1存在脱管、漏管现象;2、执法不规范现象;3执行机关与罪犯居住地基层组织未建立信息共享、互通机制;4相关法律规定不成熟、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

二、原因分析

    1、监狱交付不规范、不及时,是导致执行机关脱管、漏管的主要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明确规定了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监外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依照《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出监时,驻监狱检察机构应填写《监外执行罪犯出监告知表》并寄送执行地检察机关。2012年以来,略阳县人民检察院未收到省内外监狱及驻监狱检察机关寄送的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法律文书,即便是公安机关收到监狱寄送的文书,也未能及时转交给所辖派出所执行,检察机关只有通过查阅执行机关重点管控人员档案获取罪犯信息,这是对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执行活动无法实行全面监督的主要原因。监狱未认真履行提前告知程序或向检察机关送达法律文书的职责,致使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在被交付执行环节存在明显漏洞。

2、执行机关对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监外执行的执法不规范。作为执行机关的公安派出所缺乏实践经验,不熟悉剥夺政治权利执行相关业务,致使一些执行工作未按规定落实,造成虚管现象,所有从“进”到“出”的程序过程中,剥夺政治权利人员从开始服刑到刑期届满的相关仪式缺失,日常的管理制度也存在疏漏,工作档案台账不健全等,有的基层派出所根本未开展此项工作,当检察人员提出要查看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人员执行档案、工作档案时,才临时从柜中翻出几张执行通知书、释放证明书。现实中该项执行工作不具有普遍性,加之执法人员流动性大,思想上不够重视,很少开展相关业务培训,致使一些执行工作未按法律要求落实到位。

3、执行机关与罪犯居住地基层组织未建立信息共享、互通机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条规定:“负责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派出所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罪犯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宣布其犯罪事实、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以及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调研过程中发现,有的执行机关未向罪犯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宣布其犯罪事实、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以及罪犯在执行期间应遵守规定的相关告知书,其居住地基层组织也未收到相关告知文书,召开换届选举大会时居住地基层组织就容易因信息不对称而将剥权罪犯作为选民对待。另外一种情况也应加以重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零三条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期满,公安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如果执行机关不能准确地掌握刑罚执行期限,就会导致罪犯在享有政治权利的情况下而被错误地剥夺政治权利。

    4、相关法律规定不成熟、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虽明确了公安机关的执行主体地位及执法规程,但对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在执法中的地位、作用未予明确规定,造成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的职责不清,执法工作上与交付机关、检察机关的职能行使不能形成有效衔接,刑罚执行机制存在缺陷。同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报到、社会活动缺乏规制性措施,在当前人员流动性大、人户分离现象突出的情况下,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监外执行的日常监管难以落实,必然影响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司法解释对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作了简单的规定,但是没有完整的具体执行办法和监督考察措施以及违反监督的内容应负的法律责任、惩戒措施等,因此大大削弱了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的刑罚目的。

三、如何加强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的规范化建设

    检察机关应主动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数据汇总、规范整改、制度构建等工作。检察机关除依法履行诉讼监督职能外,还应从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交付机关与执行机关要进一步完善衔接机制。交付机关、执行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及《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等相关规定,共同做好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交付执行及异地转接工作,避免出现因法律程序疏漏、法律文书未及时送达而导致的脱管、漏管现象发生。

2、执行机关和基层组织应构建信息互通机制。由于法律规定尚未明确,罪犯的监禁刑执行完毕回到原籍后缺乏相应的管控措施,存在人员流动性大,不利于实时监管的实际困难。执行机关将剥夺政治权利类罪犯列为重点人口并构建了人员档案,后期的工作往往只能通过电话开展,执法过程流于形式,容易造成脱管、漏管等问题,导致履职不当。面对以上问题,公安派出所应加强和基层组织的联系,及时交换各自掌握的人员信息。对收到的法院判决书、监狱的执行文书,执行机关对其中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进行备案,防止脱管、漏管。

3、加强对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实时管控。执行机关在选举前与基层组织配合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资格严格审查、互通信息,如果发现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仍参加选举的,应当及时排除;剥夺政治权利服刑期间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应严格处理并记录在案,加强此类罪犯的监督管理,做到实时监控。服刑期满,也应向其本人和所在地基层组织宣告以恢复其政治权利,充分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4、发挥好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的监督机关,应该全面发挥好自身的职能作用,对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的监督主要从执行机关的执法活动是否规范、被监管罪犯的信息台账是否建立完整、交付执行是否到位。检察机关重点检察执行机关是否建立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人员基本信息、是否及时告知基层组织、是否停止其行使相关政治权利等。对于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不规范问题要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对于执行机关或者基层组织违反法律规定的,要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其整改到位。总之,检察机关要将此项监督作为长期的工作来坚持,才能更好地维护刑罚执行的权威性,才能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检察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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