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指出 “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刑事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中央政法委印发《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实行律师代理司法申诉制度,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刑事申诉权”,为律师代理刑事申诉提供了政策依据。《律师法》第28条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刑事申诉”,为律师代理刑事申诉提供了法律依据。律师代理刑事申诉,是全面实现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具体要求,充分表明了国家将刑事申诉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的坚定决心。律师代理刑事申诉,不但提高了涉检矛盾化解的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更有效保障了申诉人的申诉权利。本文结合笔者基层院工作实际,对于律师代理刑事申诉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简单的分析与探讨。
一、律师代理刑事申诉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开展律师代理刑事申诉工作意识不强。律师代理刑事申诉是一项新的工作,基层院对该项工作的开展,积极性不够,工作缺乏主动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宣传力度不够,致使刑事申诉人在刑事申诉时根本就不知道可以聘请律师来代理;二是针对律师代理刑事申诉这项工作,没有一个完整的制度规范来保障工作的开展,导致后续一系列相应工作跟不上。究其原因,主要就是重视力度不够,没有真正认识到律师代理刑事申诉这项工作开展的意义,致使宣传力度达不到,工作开展不顺畅。
(二)新型的检律关系还未真正形成。实践中律师代理案件,首要考虑的是案件本身所带来的经济收益或者社会影响,所以对一些可能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却不一定会带来影响力和效益的案件,律师们参与的积极性就很小,而刑事申诉案件很大一部分就是这样的案件,因此律师主动代理刑事申诉案件的可能性小之又小,甚至有些律师对于有信访隐患的案件一律不接。此外,有些律师的职业素养不高,导致检察人员对律师存在一些职业偏见,主观上有点排斥律师,从而直接影响制约了律师代理刑事申诉工作的开展。
(三)对代理刑事申诉的律师保障机制滞后。刑事申诉案件的处理需要比普通案件更多的工作资源,不但需要一定的办公场所、交通、通讯等工作上的支持,更主要的是律师个人也需要一定的服务报酬。如果律师代理刑事申诉案件一直是义务的、无偿的,全凭律师回报社会的个人情操及服务意识来维系是难以久远发展的。此外在律师接待硬件建设上,需要有专门的律师接待场所来便于承办人更好的和律师进行沟通,也方便了代理律师了解案件办理情况。但在实践中,特别是在基层检察机关,控告部门和刑事申诉部门没有分开,不管是在场所建设上还是接待律师上都和应该达到的标准存在一定的差距。
二、律师代理刑事申诉进一步完善的建议与对策
(一)加强对律师代理刑事申诉工作的认识,提高工作的主动性。习近平总书记说:“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无论刑事申诉人刑事申诉的原因是什么,律师代理刑事申诉,正是期望通过律师代理的方式,使司法改革的成果、公平正义的理念深入刑事申诉人的内心,让人民群众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仰。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范围,提高普通群众对律师这个职业的认识,明白律师在刑事申诉过程中的“中立”地位,使刑事申诉人在有困难和矛盾时不是直接去政府或者司法机关上访、群访,而是与这些律师联系,通过律师的指引选择正确的途径来解决问题,将刑事申诉案件梳理回归到正常渠道,这样也减少了刑事申诉人与司法机关的冲突,同时提高了解决刑事申诉案件的效率,巩固了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成果。另一方面,要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机制,根据律师代理刑事申诉工作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创新工作方法,制定相应制度来保障律师代理刑事申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采取激励保障措施,提高律师代理刑事申诉的积极性。检察官和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时刻要与时俱进,努力构建良性互动的检律关系,共同解决涉检信访矛盾。律师代理刑事申诉案件,需要花费的时间和精力通常比普通案件要多得多,可以从公共财政中建立专项资金,给予参与代理刑事申诉案件的律师一定的经济补助,同时对工作出色的刑事申诉代理律师给予经济上的奖励,将代理刑事申诉工作纳入律师的年度考核工作中,对代理案件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律师予以公开表彰和奖励。同样的,建立相应的惩罚措施,对于律师在代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出现故意推诿、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公开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奖惩相结合,从而促进律师代理刑事申诉的可持续发展。
(三)完善律师代理刑事申诉配套制度建设,保障代理律师的执业权利。保障代理律师的执业权利,可采取以下几个措施:首先完善和深入推行刑事申诉风险告知制度和公开审查制度。在受理刑事申诉案件时,告知律师和刑事申诉人刑事申诉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以及刑事申诉所应承担的风险,通过和律师及刑事申诉人的沟通,让刑事申诉人对刑事申诉结果有个预期,鼓励代理律师参与刑事申诉案件的公开审查活动,提高审查结果的公正性,避免刑事申诉案件“案结事不了”的局面出现。其次是要加强律师接待硬件建设,设立专门的律师接谈室,便于律师及刑事申诉人更好的了解案件进展,最终实现息诉罢访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