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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中的几点感受

发布时间: 2019-04-03
  

        当前,中政委、最高检为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若干意见》和《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提出了新的要求。而落实到笔者所在的基层检察院,伴随着十九大以来国家司法体制改革和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深入推进,控告申诉案件和信访情况时有发生,且敏感区域多,多头信访、串联信访等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较为突出,对检察机关做好信访维稳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使涉检信访依法有效稳控化解?如何通过多元化的司法救助渠道来维护区域的和谐稳定?我就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浅谈以下几点感受。

  一、司法救助工作所面临的一些问题和对策

  多年以来,司法救助工作一直存在与绩效考核利益密切挂钩的倾向,作为核心数据加以考核时,救助工作各项指标就华丽漂亮;反之,如不作核心数据加以量化时,救助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就会下降,案件数量和质量就出现下滑。不少被害人受到精神、经济双重伤害,把仇恨发泄到加害人身上,一味要求司法机关严惩,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办理。更有甚者,由此仇视、报复社会,成为下一个被告人,影响社会稳定。

  我们应秉承多元化、全方位救助的理念,主动作为、实地调查、开展工作,探索出司法救助的新模式。即以司法救助为主线,以经济救助、法律援助、心理辅助、就业帮助、创业资助、社会扶助为救助方式,以特困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庭、特困刑事被告人(嫌疑人)、特定涉检信访人为救助对象。拓宽司法救助渠道,从而使救助行为立体化,变传统的“简单付款”救助为“全面救助”、“输血型”救助为“造血型”救助、“一次性”救助为“源泉性”救助。将司法救助与矛盾化解、息诉罢访、修复社会关系相结合,积极引导干警转变就案办案的惯性思维,合理延伸检察职能,努力解决群众“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诉求,使司法救助成为密切联系群众、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工具,起到良好的示范带动效果。

  二、着力打造立体、便民、快捷的司法救助渠道和救助体系

  建立完善救助线索“主动发现”机制,构建“业务部门告知控申部门跟踪”的救助工作联动平台,由办案部门前期评估后告知当事人有申请救助的权益,积极畅通救助渠道,形成开展救助工作合力,突破司法救助案件线索“等、靠、要”的被动局面。牢牢牵住“原则”与“灵活”这两根主线,既保证司法救助工作有章可循不跑偏,又能够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应对不死板。

  紧密围绕上级多部门联合印发的《陕西省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建成一个规范灵活、实用高效、宽严相济的制度体系,为救助工作的开展提供扎实的制度基础。对申请人的资格认定及救助程序“把关”严格,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无正当理由拒绝查明犯罪事实等七种情况排除在救助范围之外。严格遵循告知、申请、审批、核拨、发放及备案六大程序,且对审批、发放和备案三个环节有具体时限限制。同时,在准则的基础上充分体现灵活性原则,拓宽司法救助的案件类型和主体范围,依规对八种救助对象均可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也可被一同纳入救助轨道。通过召开推进会、研讨会及调研等形式,加强以人为本的思想教育,使检察干警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把司法救助作为“功德事”来看,当作“自家事”来办。

  三、“源”“流”并重,多方筹措救助资金

  救助资金缺乏一直是制约司法救助工作开展的瓶颈之一,由于地方财政救助资金匮乏,一般情况下基层检察院只能按照最低限额发放救助资金。这就需要我们把“开源”与“节流”并举,构建以财政支持为主,自措自筹与社会筹集为辅助的多渠道资金保障体系。积极争取财政支持,保证司法救助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及时到位。在救助案件逐渐增多,救助资金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千方百计地进行自筹资金,在办公经费上做“减法”,在救助资金上做“加法”,竭力保障救助工作有序开展。通过不断深化与信访、民政、妇联、社区、村委会等救助力量的联系,积极引入社会保险、民政救助、城乡低保、教育基金、农村五保等救助形式,探索并推动司法救助与之融合衔接,让救助工作“外援”充足。并通过加强司法救助理念、功能的社会宣传,不断深化社会组织对司法救助工作的认同和支持,积极倡导企业、事业单位、慈善机构及其他非法人组织参与救助资金筹集,借力第三方让社会力量参与司法救助,使救助资金“为有源头活水来”,为司法救助工作的开展上一道“双保险”。

  四、切实将“走心救助”引入到司法救助工作中来

  以往,我们所谈的司法救助更多的是经济层面的,其实心理层面的救助恰恰要比经济层面的更重要。“走心救助”即是用心理疏导方式辅助开展信访矛盾化解工作和多元化司法救助工作的机制模式,是检察工作创新的一个重要步骤,它的意义其一体现在法治化,更重要的是科学化,把心理预防引入到信访机制和司法救助中,除了案结事了之外,更重要的就是希望信访人的生活回归理性。坚持情、理、法相结合,在缓解被救助人经济压力的同时,抚平其精神创伤,使得被救助人在感受到法律公正的同时,更能感受到司法的温情。

  在这一过程中尤其需要重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原则,贯彻高检院最新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的意见》的精神。积极作为,多沟通、多交流、多开导,加强关心,一步步与未成年人对象拉近距离,引导其打开心扉,克服自卑心理,走出阴霾。教授他们积极与他人沟通交往,也要学会自我保护,以便更好地帮助其放下心理包袱。同时,我们可以与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达成协议,合理放宽涉及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案件条件,不以“经济困难”为前置条件,只要未成年被害人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意愿,一律给予无偿提供。对未成年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如需提供诉讼帮助,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督促侵权方依法作出赔偿或补偿,切实维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加强与工会、妇联、团委的沟通,为其争取重归校园后的助学金,解除其后顾之忧。将心理疏导贯穿于司法救助全过程,通过释法说理、心理咨询、心理治疗,解开被救助人心中症结,提振他们生活信念,引导其回归正常的社会学习生活。

  五、加强宣传引导,注重公平公开

  对于典型案例,积极撰写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加强与新闻宣传部门和网络媒体的联系,切实让检察故事走到群众的生活圈。让更多的群众了解司法救助工作,有效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和影响力。保证司法救助氛围风清气正、救助效果公平公正,确保办对案、救对人、发对钱。加强与民政部门及社区、村委等自治组织协调配合,发挥其在认定救助资格中的意见性作用。对基层部门或自治组织开具的贫困证明等文件,依法严格审核,发现夸大事实或隐瞒情况的,依法予以纠正。经最终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依法予以及时办理;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不感情用事,不搞“勉强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依法确定救助数额,做到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合理救助,不滥用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由部门领导对案件质量负总责,严防瑕疵案、错助案;完善案件核查机制,定期抽查、复查已办案件,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对当救不救和不当救而救的案件,鼓励群众积极提供线索,使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无处遁形,让司法救助在阳光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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