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陕西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陕环委〔2023〕1号)文件要求,依据《中共汉中市委办公室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汉办字〔2021〕39号)职责内容,本院进一步梳理了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事项,现将本院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开。
一、负责对本院管辖及下级院办理的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
1.保持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类刑事犯罪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盗伐滥伐林木、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等多发性的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类犯罪,切实履行好侦查监督、审查起诉职能,切实加强对水资源、大气、土地、矿产、林木、珍稀动植物等生态资源的司法保护。
2.加强与生态环境执法监管部门的联系,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坚持提前介入、引导取证,确保案件质量。
二、负责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1.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诉讼程序监督、裁判结果监督,及时提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依法提出(提请)抗诉。
2.强化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执行监督。及时准确掌握补植复绿、恢复原状等裁判结果的执行情况,对不执行、不及时执行以及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开展执行监督,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和切实保护。
三、负责对生态环境保护诉讼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渎职、侵权、枉法裁判实施的依法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立案侦查
在履职过程中,全面摸排司法工作人员涉嫌渎职、侵权、枉法裁判等相关线索,依法立案查办。
四、负责办理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督促指导下级院办理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
1.加大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摸排,依托“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和全省生态环境检察指挥中心平台,深度挖掘群众反映强烈的破坏生态环境案件线索。
2.立足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围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突出问题,依法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依法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及时追究违法行为人生态环境损害的民事责任;加强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不起诉案件的反向衔接,追究行为人行政责任,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发挥检察机关一体化办案优势,持续加大对县区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业务指导,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审查报备,常态化开展案件评查。